【#律师谈AI幻觉造谣杨幂者道歉#,#发AI生成内容不核实等同于自行捏造#】近日,一网友因使用AI工具生成针对@杨幂 的不实言论,未经审核即公开发布,法院判决以手写道歉和视频道歉的方式在其涉案账号上持续90日公开发布置顶道歉声明。
6月29日,@潇湘晨报 晨视频记者从@娱乐法李振武 律师处获悉:
本案的裁判逻辑与责任承担方式,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嵌入内容生产流程的当下,具有值得深入审视的样本价值。
判决书明确指出:“内容虽由AI工具生成,但被告作为发布者,负有对内容真实性进行审核的基本义务。被告在未经任何核实的情况下,将包含‘官宣’‘工作室声明证实’等具体、确定性虚假事实的长文笔记公之于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与第一千零一十四条,名誉权与姓名权的侵权构成,审查的核心要件是“发布行为是否失实”“是否导致社会评价降低”以及“是否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姓名”,至于内容的生产方式是人工撰写还是机器生成,并非侵权构成的考量因素。
AI在法律上不具有主体资格,它只是工具,发布者才是法律行为的归属主体。
刘某将AI生成内容直接搬运发布、跳过核实环节的行为,本质上与自行捏造并无二致。
法院判令被告以“手写道歉信+视频道歉”的双形式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在其小红书账号主页置顶连续九十日,将原件邮寄原告,且道歉内容须经原告审核同意。
手写道歉信作为物理载体,具有不可篡改性,可在执行阶段留存物证,防止事后抵赖或删改;视频道歉以本人形象与声音为介质,要求被告本人出镜承担悔过表示,其行为成本与心理震慑远高于书面文本。
而“内容须经原告审核同意”这一条款,我认为,是本案诉讼策略上最具技术含量的设计。
司法实务中屡见不鲜的情形是,侵权者利用道歉场合夹带“我只是个学生不懂法”“被大公司欺负”等卖惨表述,将道歉行为本身转化为博取同情、对权利人造成二次伤害的场域。
审核权的设定,并非干预被告对自身过错的真实表达,而是确保道歉内容不偏离判决确定的实质性事项,防止敷衍、夹带与卖惨等偏离本意的执行异化。(潇湘晨报晨视频综合报道) http://t.cn/AXSgQVU1 #杨幂[超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