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建工司法解释二刷屏】http://t.cn/AXSgjs64
明日(6月30日)起施行。需要关注的几点。
1️⃣ 实际施工人概念正式退场,改为精准区分三类主体
2️⃣ 《建工解释一》第43条废止,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捷径关闭
3️⃣ 取而代之三条正路:挂靠方发包人知情可直告(第4条)、其余走代位权(第7条)、农民工走专属通道(第8条)
1.必须招标工程:起诉时不再属必须招标的,不因未招标认定合同无效
2.中标前实质性谈判:中标前谈价款/范围的,中标合同无效
3.挂靠规则大变化: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可请求折价补偿;发包人知情可向其直接主张
4.表见代理:挂靠方以被挂靠企业名义交易,相对人可请求企业担责
5.转包/违法分包:接受方可请求折价补偿 + 可行使代位权
6.农民工工资保障:嵌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链条连带
7.固定价合同:人材机重大变化不支持调价(情势变更除外);合同解除按比例折算
8.审计/财政评审:非承包人原因超期不出可申请司法鉴定
9.质保金新规则:从退场日起算返还期
10.优先受偿权升级:停工窝工损失不享有优先权;折价协议可行使;债权受让人有条件享有
11.第22条还要求法院主动移送违法线索,司法行政协同力度明显加大。“实际施工人”终于要退出历史舞台。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