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窗吹雨-王则芳
26-06-29 17:26 微博认证:头像本人 湖南大学 上海再蓝律师事务所

#在家赤身裸体是否绝对自由# #律师说法#
自由没有绝对的,一个人的自由只是他人自由在某种程度上的让步,所以,行使自由权需要尊重他人的权利。

现如今的住宅小区,楼宇之间的间距有时非常小,在加上大落地窗,居民在家的活动几乎一览无余。个别住户喜欢在家穿少点,又是夏天,避免不了。所以,这件事不是全都不行,也不是全都行这么简单的问题。博主认为,需要考虑小区楼宇之间的距离,是否故意,是偶然还是频繁,有没有适当遮蔽等等,进行综合分析。

如果楼宇之间不是特别近到对男士的各敏感部位一览无余的情况下,虽然辣眼睛,但应当允许。(因为法律无法保护经过思考的视觉侵害:)如果对面的邻居使用相机放大拍摄,则应认为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

在楼宇之间距离非常近的情况下,不论男女,都应当注意“形象”,但目前只有男性对女性才构成性骚扰,如果是女性裸露,如何认定行为性质,颇感为难。

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看,对在自己家裸露的行为,除了男性对女性的性骚扰以外,似乎没有其他合适的处罚条款。特别是在女性裸露的情况下,如何定性和处罚?
博主找遍《治安管理处罚法》,看到第八十八条后,有了一些启发。该条虽然只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本条实质是对超出常人所能容忍的噪声进行处罚的规定。其实,在一些国家的民法上,有所谓的气响侵入损害赔偿。大概是说,侵权人产生的臭气、噪声如果侵入了被害人的土地或房屋,让人无法忍受的,被害人有权诉请停止侵害,排除侵害。而且,这种侵害不仅包括字面意思的空气和声响,也包括光污染等,比如前些时间新闻报道的距离很远的一幢楼上阳台夜晚开灯照射案,直接影响对面楼宇住户的生活,被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这种气响侵害侵权行为的客体,可以归纳为当事人享有的生活环境和住宅范围不受干扰、影响的权利,与噪声侵害的是同一种客体。博主在想,既然气、响和光可能构成对邻人的侵害,且侵害的是一种生活安宁和谐不受干扰的权利,那么,身体不恰当裸露也可认为侵害这种权利。

总之,行为人在家裸露一般并不违法,是自由权利的行使,同住一个小区对面楼宇的人应当容忍。但如果裸露是故意针对对面楼女性的,且时间较长,肉眼可见敏感部位,应当构成对对面楼所有女性的骚扰。同时,即便不是故意,在楼宇之间距离很近的情况下,虽然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但仍构成侵害对面楼宇住户生活环境和住宅范围安宁和谐的权利。

其实每个小区都有业委会,通过业委会制定相应规范防止这种行为也是可选择办法之一。但是,无论怎样,因为大部分不是针对个人的,所以建议对面楼宇的女性当事人不要自行采取拍照等措施维权,否则维权变侵权。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