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倒卖公司4万余张代金券获刑##员工私售公司电子代金券牟利超216万#】随着数字化营销普及,电子代金券、兑换码等虚拟有价凭证已成为企业常态化经营资产,但部分从业人员误以为虚拟卡券不属于实质财物,肆意利用职务便利倒卖牟利。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新型职务侵占案,依法认定企业电子代金券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性利益,对私自批量生成、倒卖公司代金券的被告人张某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责令全额退赔企业损失,为规制数字经济领域职务犯罪、保护企业虚拟财产权益提供清晰司法指引。
据悉,张某于2023年10月入职深圳某连锁餐饮公司,担任信息运维主管,手握门店系统后台全域权限,具备自主批量生成、发放面值100元门店通用代金券的操作权限。履职期间,张某发现二手交易平台存在低价收购、售卖餐饮代金券的灰色产业链,遂滋生牟利歪念。
2024年8月,趁着公司开展营销活动的契机,张某利用职务权限违规批量生成大量电子代金券,以票面金额五折左右的低价,在二手物品交易平台对外售卖,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私自收取回款。经查,张某将全部非法套现所得用于偿还个人贷款及赌博挥霍,主观非法占有意图明确。
2025年4月,该餐饮公司在财务对账中发现异常,门店代金券实际核销金额远超官方正规发售总量,随即关停张某系统操作权限。权限被封后,张某仍未收手,擅自借用同事账户继续违规生成、售卖代金券,持续实施侵占行为。经司法核查统计,张某累计私自售出代金券42414张,票面总金额达424万余元,个人实际非法获利216万余元。公司察觉问题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被依法抓获归案。
该案审理过程中,核心争议聚焦于未核销代金券是否计入职务侵占犯罪数额。法院审理后明确,企业发行的可通用、可核销、可抵扣消费的电子代金券,具备明确财产对价与消费价值,属于法律保护的单位财产性利益。涉案代金券一经生成并对外售出,购买者即依法享有随时到店核销消费的权利,对应票面金额已形成企业确定的、不可规避的财产损失风险,即便部分代金券案发时尚未核销,亦不影响职务侵占既遂的认定,应当全额计入犯罪数额。
结合全案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南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张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责令其全额退赔涉案企业经济损失。目前,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表示,数字经济背景下,电子代金券、兑换码、会员积分、虚拟额度等新型虚拟资产,承载着企业商业价值与财产权益,依法属于单位财物范畴,并非无法律约束的“虚拟数据”。实践中,不少企业员工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倒卖、侵占虚拟卡券仅系违规违纪行为、不涉及刑事犯罪,该类侥幸心理极易诱发职务犯罪。
法官强调,只要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单位虚拟财产性利益,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即构成职务侵占罪,必将依法受到刑事追责。该案的依法判决,精准厘清了数字虚拟资产的司法保护边界,严厉打击了新型职务侵占违法犯罪,有效破除了行业认知误区。
针对该案暴露的治理漏洞,法院发出多重司法警示。对企业而言,需健全内部风控体系,细化岗位权限分级管理,完善系统操作留痕、异常数据预警机制,强化虚拟资产全流程监管,同时常态化开展员工法治教育,从源头防范内部职务犯罪风险。对从业人员而言,应当严守职业底线与法律红线,严禁将职务权限异化为谋私工具,杜绝利用系统漏洞、职务便利侵占企业资产。对消费者而言,应坚持通过官方正规渠道购买消费券、代金券,自觉抵制来源不明的低价虚拟卡券,斩断灰色交易链条,共同维护健康规范的数字消费与市场经营秩序。(全媒体记者 唐荣 通讯员 张庆荣 张琳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