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刑一点# 【冒用他人ATM遗留银行卡取款后为拒还打人,构成什么罪?】
张三在自助银行操作时发现前人李四遗忘在ATM机内的信用卡且已输好密码,遂直接指令取款连续六次共取走现金1.2万元。李四收到取款短信后立即返回要求张三归还钱款,张三拒绝并当场纠集工友王五共同对李四进行殴打致其轻微伤,随后携款逃离。
请问,张三构成什么罪?
【答案】
转化为抢劫罪。
一、核心争议:信用卡诈骗罪能否作为《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的前提犯罪?
本案存在三种意见:
意见一(限于侵犯财产罪章三罪名):认为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仅指分则第五章规定的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信用卡诈骗罪属第三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不能转化→定信用卡诈骗罪+故意伤害罪(如致伤)或数罪。
意见二(泛指符合财产侵夺要件的犯罪行为/采纳):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指具体财产侵夺犯罪行为,不限于第五章三个罪名。只要特殊诈骗/盗窃/抢夺行为在构成要件上符合普通诈骗罪/盗窃罪/抢夺罪特征且主要客体为财产权利,即可作为转化前提。
意见三(仅限法条竞合之财产特殊罪名):与意见二实质相同但强调须与普通盗窃诈骗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符合诈骗罪构成→可转化。
二、行为定性
1. 前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冒用他人信用卡(拾得他人遗留在ATM内已登录的卡操作取款)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达到立案标准→信用卡诈骗罪。
2. 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可充当转化型抢劫的前提
信用卡诈骗罪在构成要件上完全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被害人受损"的结构(此处银行基于卡片已验证状态误认为操作人为合法持卡人而支付资金);信用卡诈骗罪主要客体是财产所有权(同时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属侵财型犯罪,与普通诈骗罪存在法条竞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故定信用卡诈骗罪而非诈骗罪);《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的立法本意是:先实施财产侵夺行为(盗窃/诈骗/抢夺),为窝赃/拒捕/毁证当场使用暴力或威胁→拟制为抢劫罪。只要先行为是具有财产侵夺性质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含特殊侵财诈骗如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等),即满足"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实质要求。
反之,若先行为是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主要客体为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或盗窃尸体(主要客体为死者尊严),因非侵财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3. 本案符合转化型抢劫全部要件
先实施了具有财产侵夺性质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取走1.2万元);被害人当场要求归还(抓捕/追索);张三为抗拒抓捕当场纠集他人对李四使用暴力(致轻微伤);适用《刑法》第269条,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63条),不另定信用卡诈骗罪或故意伤害罪。
三、结论
行为人冒用他人信用卡取现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该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且主要侵犯财产权利,可作为《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的前提犯罪。行为人在现场被失主发现后,为抗拒归还钱款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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