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逃离致夫身亡认定妻子暧昧为起因# #女子逃离致丈夫身亡丈夫被认定未家暴#】6月29日,河北石家庄“女子驾车逃离致丈夫身亡案”被告人家属曹先生告诉扬子晚报记者,他们已于日前收到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二审判决书,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此前一审法院以曹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据曹先生向记者提供的二审判决书显示,原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某与被害人刘某系夫妻关系。2024年5月21日1时许,刘某因怀疑曹某5月20日晚与女伴王某吃饭时还有其他人参加,在家与曹某发生了争吵,后又持刀要求曹某一起去找王某对质。二人下楼后,刘某在小区内对曹某进行威胁、殴打。约2时47分,刘某驾驶轿车与曹某共同到达王某家附近,二人下车后继续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刘某将曹某拖拽至汽车尾部,将其衣服撕坏,后将躺在地上的曹某拽回车上。约3时9分32秒,曹某进入驾驶室启动汽车欲自行离开,此时蹲在车外查看曹某手机的刘某见状便爬上机盖,曹某继续加速行驶并大幅转动方向盘,刘某被甩至副驾驶车门处后继续扒着车随车前行。约3时10分02秒,该车行驶至某路口东南角的花池发生碰撞,曹某与刘某在此次事故中均受伤,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扬子晚报记者注意到,判决书中,二审法院认定,被害人刘某对上诉人曹某没有家暴行为。在案证据证实,刘、曹夫妻间平时因琐事偶有矛盾冲突,二人互有指责打骂但手段相对克制,除刘某曾致曹某耳膜穿孔,曹某曾对刘某掐颈、投掷热水瓶外,未见双方再有持械殴打或是造成更为严重伤害后果的情形,夫妻间没有“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未见一方对另一方产生根本性恐惧,二人仅是夫妻关系不睦,刘某对曹某尚不构成“家庭暴力”行为。
法院认为,曹某自身不当行为是引发本案冲突的最初起因。在案证据证实曹某与齐某等暧昧,刘某深夜返回家中时发现曹与齐聊天,即要求去找对方质问。在此期间,曹某未能解释,更是激化矛盾,致本案发生。
二审法院还表示,案发前刘某对曹某进行踢拽殴打非严重暴力行为。刘某发现曹某与他人深夜暧昧聊天后,强迫曹某一同去找对方。案涉视频证实,在二人居住小区停车处,刘某对曹某有推搡、拉拽、踢臀、踢腿等强迫上车的动作;在另一小区栅栏门外,刘某对曹某有拖拽、扯坏裤子的行为;行车期间,除曹某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被刘某对曹某有殴打;自始未见刘某用刀指向、加害曹某,并且在对曹某撕扯前已经将刀放置于车后备箱。此外,据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协助工作说明分析,曹某的伤情主要是车辆发生碰撞时所致,不符合虐待伤。(记者 徐韶达 剪辑 周嘉楠) http://t.cn/AXSDV2i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