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只狗将路人撕咬致死主人获缓刑#
宁某解开狗绳是为了上厕所方便,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意图。
法律定罪的核心依据是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他应当预见烈性犬可能失控,但那种觉得应该没事的心理状态,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与故意犯罪存在本质区别。
检方和法院没有因后果惨烈就突破这一界限,是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
量刑上,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都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从宽情节,尤其被害方出具的刑事谅解书,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分量。法院逐项核定后适用缓刑,并非随意裁量。
公众的愤怒可以理解,一条人命换来三年缓刑,确实让人难以接受。也正因如此,此类案件更应引发我们对公共安全责任的重视。
养犬是个人自由,但自由有边界。尤其在公共场所,牵好狗绳不仅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保护。
悲剧已经发生,无论法律上的定性与量刑如何严谨,都换不回逝者的生命。宁某或许没有杀人之心,但他的疏忽实实在在地夺走了一条命。那些“狗听话”“就一会儿”“没关系”的侥幸心理,每一次都在拿别人的生命赌。
牵好狗绳,不是可做可不做的选择,而是必须守住的法律底线。 http://t.cn/AXSDUm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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