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想说一个点 就是取保候审 为什么公安撤销案件的话 他是一个需要书面接触取保的程序 就是自动取保候审只有两大情况 比如变更阶段 和变更强制措施 比如说从侦查阶段到移交检察院公诉 或者法院审判都是变更了阶段 再者那变更强制措施 比如说取保阶段 发现被告人仍有社会危害性 和重犯新罪 再次侦查可能考虑到新罪罪行判拘留之类的 那变更了办案主体和变更了实行措施 前者执行的取保肯定就自动取消了 不再用了 但是 事实是发生过的 就是已经判决过的 为什么公安侦查阶段撤销案件的话需要书面解除是因为首先案件撤销 就是相当于程序撤销 就相当于在程序上是没发生过的 就有点像民法的缔约过失责任 签了一个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实际意义不产生法律效力 只能是恢复缔约过失 就是逻辑上的程序上的不存在 那公安撤销案件 就是这个案子 比方不存在 说明没有取保候审 怎么由取保候审变成自动取消取保呢 他根本就没取保过 所以公安手动撤销 #夹心的思维后花园#
发布于 河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