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人民法院
26-06-30 08:22 微博认证:东方红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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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