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治# 【宽容不纵容 依法惩治主观恶性深的未成年人犯罪】基本案情:2025年5月至7月,被告人梁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先后在商丘、济南、哈尔滨、沈阳等地实施多起犯罪行为,盗窃多起涉案财物价值共计2万余元;强行“试驾”骑走一辆越野摩托车,后同伙与他人将该车销赃,分得赃款1300元。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梁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遂以盗窃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两千元,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决作出后,梁某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跨地域流窜实施侵财犯罪案件,人身危害性大。我国在对未成年人犯罪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同时,也强调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就是不能因为是未成年人就片面强调从宽,甚至放纵犯罪。梁某某跨省多地多次作案,且又以“试驾”为名公然抢夺摩托车,足以反映出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宽容必须以守法为前提,挽救必须以惩戒为后盾”,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坚持“宽容不纵容”的最新司法理念,确保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惩罚与其罪行适当。(来源:商丘网-京九晚报 记者 王冰 梁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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