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撞死家暴丈夫案二审案情反转#
案发前刘某某对曹某某的踢拽殴打“非严重暴力行为”,曹某某“并无实施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必要”。曹某某在未受到严重暴力恐吓的情况下,明知高速驾车会使扒在车前的被害人陷入极高伤亡风险,仍实施加速、点刹、大幅度摇摆车身等行为,最高时速达123公里,终致车辆碰撞造成被害人死亡,其对死亡结果持“放任的故意”。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曾认定刘某某对案件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二审法院改判为被害人行为“属事出有因,不能据此认定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二审还纠正了一审判决中“在认定事实和认为部分的表述有不准确之处”。 http://t.cn/AXovMy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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