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女子16岁被家人“嫁”给大18岁男子,逃离后与他人生子被判重婚,二审改判缓刑】2008年,贵州织金籍16岁少女苟某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家人带到湖南,最终以7160元的价格“转让”给大她18岁的湖南男子黄某来。两人随后按习俗成婚并于2012年登记结婚,育有两子。因不堪忍受丈夫的打骂,且偶然发现了当年将自己“当作物件交易”的协议书,苟某菊于2020年彻底离开黄家。2021年,她在广东打工时结识男子向某泽并相恋同居,先后私自生育了一女一子。#女子16岁被嫁人逃离后生子被判重婚#
2024年,苟某菊提起离婚诉讼,导致其行踪曝光。黄某来随后向警方举报其重婚。期间,苟某菊曾控告黄某来涉嫌强奸和拐卖妇女,但警方因证据不足且已过追诉时效未予立案。2026年3月,湖南双峰县法院一审认定苟某菊与黄某来的婚姻合法有效,苟某菊与向某泽均构成重婚罪,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苟某菊及向某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26年6月3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了这一案件。娄底中院认为,上诉人苟某菊已有配偶,仍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娄底中院表示,从主观上来看,苟某菊在明知自己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与向某泽共同居住生活、共同生养子女,有重婚的故意;从客观上来看,在案能证明苟某菊与向某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以及向某泽与苟某菊的供述等,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该行为对黄某来合法的婚姻权利已造成侵犯,破坏了我国法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苟某菊的行为构成重婚罪。上诉人及辩护人的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娄底中院称,上诉人及辩护人还提出,其重婚行为事出有因,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予以从轻处罚,对其改判免刑或缓刑。经查,本案系夫妻矛盾引发,苟某菊与黄某来夫妻双方均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在本院二审审理中,苟某菊自愿认罪认罚,并共同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获得了黄某来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及辩护人该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采纳。根据上诉人苟某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结合其犯罪后在本院二审期间的认罪认罚等表现,双方矛盾已经化解等实质情况,且家中有年幼小孩需抚养,可对其适用缓刑。(封面新闻)更多详细内容请查看原文>>http://t.cn/AXoPTLM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