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大妈是个对外貌评价非常在意的人,一直对外宣称自己是“西城区长得最漂亮的中年妇女”。为了增加说服力,还经常跟人吹牛,说街道办特意给我颁发过一张盖着红公章的“最美中年妇女”奖状。后来,大妈把这些文章整理成了一本书,叫《中年妇女的凡尔赛日常》。
出版社的营销编辑一看,眼睛都亮了:“这title有噱头啊!直接印腰封上!”于是,这本书上市的时候,腰封上赫然印着大字:“西城区最美中年妇女”倾情巨献,看绝世容颜背后的烟火人生!
不用问,出版社的编辑从头到尾都不会找我核实那张“奖状”到底长什么样,公章是圆的还是方的,有没有防伪标。他们就凭着我对着镜子自封的头衔,大摇大摆地把书印出来推向全国市场了。
然而,好景不长。较真的@河边老师猛蹬三轮车 出现了。河边老师是个干实事的人,他蹬着三轮车把西城区各大街道办、居委会、妇联查了个底朝天,最后拿着大喇叭实名举报:“西城区根本就没有这个评选!她也拿不出任何‘最美中年妇女’的奖状!这是虚假宣传!”
那么问题来了,这时候,原本和我称兄道弟、靠着我的“美貌”卖书的出版社会怎么做呢?他们会站出来替我辩护说“我们作者确实天生丽质”吗?拿不出证明不代表没有吗?
绝对不会。这时候的出版社,会瞬间从“宣传好哥们”变成“冷酷无情的避责机器”,一顿操作猛如虎把我锤成相片。
首先,主编和法务会立刻把我叫到办公室,直接问我有没有那张奖状?今天下班前拿不出来,咱们就法务部见!当大妈支支吾吾承认那是我在打印店花10块钱自己P的之后,出版方的脸色,那绝对比冬天的根河气温还要冷。如果手里有锤子,那早就锤在我头上了~
不过好在这是法治社会,大妈脑袋上不会有锤子,因为大家有合同。合同上一般都会写类似“作者须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因失实引发纠纷由作者全责”。既然“最美中年妇女”是假的,这本书就成了随时会爆炸的手榴弹。出版社会迅速通知所有渠道销售商,立刻下架这本书。
由于出版社不仅面子挂不住,还损失了纸张费、印刷费、物流费和退书违约金。法务会依据出版合同里的“权利瑕疵担保条款”,给大妈寄来一封厚厚的律师函,要求大妈赔偿出版社因下架、召回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最后不仅拿不到稿费,可能还得把家里的锅当了去赔出版社的钱。
如果这本书没人买还好,如果卖的火,惊动了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出版社为了不落个“把关不严、纵容虚假内容”的行政处罚(轻则警告罚款,重则停业整顿),必须要主动向省新闻出版局报告,自证清白,把当成反面教材交出去。
出版社为了保住自己,在作者拿不出证据的情况下,为了保住保住自己的出版牌照,会第一个跳出来锤,锤的比谁都积极。尤其是现在出版社日子不好过,违约金也是钱啊!出版社再穷也是有法务的~
很多人以为,“我出了书,有正规书号,那书里印的我的所有头衔、成就、状元的称号,就等于国家替我背书了”。
这完全是想多了。书号只是允许你出版的“通行证”,绝不是你个人牛皮的“保真章”。 出版社在出版前可能因为疏忽没去查你的底细,但一旦有像河边老师这样较真的人拿着放大镜来“对账”举报,而你又拿不出真凭实据,出版社为了自保,绝对会毫不犹豫地把你切割出去,下架、召回、追责一条龙。
所以如果有人跟你说:“我是1955年的北平市高考状元,不信你看,我都出书了,书号都有了,书封面上写着呢!”不用问,这书马上就要被召回去化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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