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小学生因涉及早恋问题,被班主任在班会上公开批评教育,相关处置未顾及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他放学回家后选择跳楼坠亡。其父母随后将学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校方赔偿9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学校在事件处置中存在一定过错,需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合计赔付其父母9.7万余元。
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定:小张生前于2019年就读于某校小学某班,周一至周五在校,周五放学后乘坐直通车返家。
2024年11月1日(星期五)15时36分,该班召开例行班会。15时50分,班主任黄某称收到学生反映班级存在早恋问题,要求知情的“举报人”主动站起来说明情况。随后一名学生起身指认小张存在早恋行为。15时51分,黄某要求小张站起身说明相关情况,小张起身作出回应……16时07分,黄某发言称:“我真是不明白,有这么痒吗,你们现在?非得要在这个年纪去谈吗?……是不是要跟风?谁喜欢谁?就是要选一个喜欢,管他是什么……”16时14分,黄某要求全班学生拿出草稿纸,用十分钟时间写下自己知晓的班级各类情况。16时25分,学生按照要求将写好的字条往前传递上交。16时27分班会结束,小张随后搭乘直通车回家,18时25分抵达站点,跟随母亲返回住所。
小张所写字条的内容为:“在宿舍,很多男生出来或者去其他宿舍打闹,在晚上的时候,有些同学故意咳,然后开灯时提前串通好,熄灯后,一起咳。还有一些在宿舍打闹,或者玩一些游戏。宿舍还有时出矛盾,大吵大闹。还有我早恋问题,当时确实是因为一时冲动,但我也深刻意识到了我的问题,这么做确实不对,我觉得应该好好学习……”16时30分,黄某拍下该字条的照片,通过网络平台发送给小张的母亲。
2024年11月2日7时35分,小区监控记录到有人坠楼;7时40分,小区管理人员向当地110报警;7时58分,公安民警抵达现场并封锁区域,经医护人员确认,小张已无生命体征。为查明案情,一审法院向公安机关发函问询,取得一份《情况说明》,载明小张的死亡符合坠楼特征,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另查明,该校组织的学生心理测评结果显示:小张2023年秋季学期情绪稳定、积极乐观,能够较好地应对在校压力;2024年春季学期与同学相处融洽、情绪稳定,主动参与集体活动,尊重师长;2024年秋季学期课堂专注度良好,能按时完成作业,情绪稳定,遇到难题会主动向老师和同学求助。
一审法院指出,本案事发时小张已年满12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与其年龄匹配的危险认知、心理承受及问题处置能力,其选择轻生,应当对自身行为的后果具备相应认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态与情感需求,小张周五放学返家后,相关监护职责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人本应及时关注他的情绪变化,采取有助其健康成长的引导举措,但小张父母得知小张涉及早恋后,未能及时察觉他的心理波动,也未做好疏导工作,最终小张轻生,二人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对小张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同时明确,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法定教育和管理义务,应当结合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开展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与生命教育。本次例行班会上,班主任针对包含早恋问题在内的多名涉事学生(含小张)进行公开批评教育,未注意言行尺度,也没有充分考量小张的心理承受能力,此类问题更适合采用事前与家长沟通、和学生单独谈话的稳妥方式处理。学校日常教育应当侧重知识传授与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鼓励男女同学正常交往,引导学生正确看待早恋问题,多联动社会、家长力量探寻解决方案,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法院同时指出,本次事故虽未发生在校园管控范围内,但从班会结束后小张的后续反应来看,班主任在班会上对早恋问题的处置方式给小张造成了一定影响,属于引发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学校存在相应过错,应当承担对应责任。综合全案案情,小张自身应当对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酌定学校承担10%的赔偿比例。
经核算,小张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875144元,学校按10%比例需承担87514.4元,一审法院另行酌定学校赔偿小张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款项总计97514.4元。针对小张父母提出的要求学校为小张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的诉求,因缺乏充分证据支撑,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判决:由涉案学校向小张父母赔偿97514.4元。一审判决送达后,小张父母与学校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最终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http://t.cn/AXoPdAp5
发布于 广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