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願天下無訟
26-06-30 17:31 微博认证:头条文章作者

3个月的审限已超,濉溪县法院刑庭魏法官以等待其家里行政案件结果为由“暂停”案件审理,我方提出书面的异议理由,认为濉溪县法院中止审理(法定称谓,法律上并无“暂停案件审理”的称谓)案件没有法律依据,要求作出裁判或者依法报请延长审限。魏法官以基于独立判断为由,未直接回应我们的中止审理异议意见和法定期限内作出宣判的意见,匆匆挂了电话。希望法律人都能坚守底线。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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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