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色为饵,以法为刀:起底冒充“军嫂”的敲诈新套路
【基本案情】
黄某和侯某是家住得很近的朋友,两人经常没事就在一起喝酒吃饭,讨论怎么快速挣钱。两人都不想正经上班,觉得上班来钱太慢,想快速来钱,几次讨论后,两人想到了一个“好办法”。
黄某在某交友APP以女性身份注册, 起名叫“甜甜”,将自己包装成一个独自在家,渴望有人陪伴的军嫂,“钓”人上钩。果然没过多久,小刘就上钩了,两人聊了几次后,黄某将在网上找到的女子照片发给小刘后,小刘对“甜甜”表达了爱慕之情,两人约好在宾馆见面。
等到约定的时间,黄某和侯某前往宾馆,将小刘堵在宾馆房间内,以对方“勾引”军嫂,破坏军婚涉嫌犯罪为要挟,恐吓小刘以其母亲,小刘母亲害怕给了黄某1000元。
黄某和侯某想到的办法就是app虚构军嫂身份,以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将不同男性骗至二人指定地点,并以破坏军婚、涉嫌犯罪、报警或暴力相要挟,致被害人陷入恐惧心理,交付钱款。
第二天,来到宾馆的是小张,原来黄某伪装得“甜甜”不光和小刘聊天,还和小齐,小王聊天,也都约了他们在宾馆见面,只不过见面的时间不同罢了。
黄某、侯某通过上述手段威胁恐吓小张,小张害怕的给了黄某和侯某2800元。
黄某和侯某将小齐骗至某交会处,黄某用拳砸小齐所驾车辆玻璃,黄某和侯某扯拽车门,小齐迫于恐惧驾车离开;后黄某拨打小齐电话,以破坏军婚、涉嫌犯罪等语言威胁、恐吓小齐,致小齐摄于恐惧向黄某和侯某微信转账人民币200元。
因为得手容易,让黄某和侯某肆无忌惮、连续作案,最终在一次作案中被警察抓获。
黄某作案5起,其中未遂1起,共敲诈勒索人民币4500元;侯某作案4起,其中未遂1起,共敲诈勒索人民币3500元。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以黄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侯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释法说理】#小砚台的普法时间#
《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侯某虚构军嫂身份,将被害人诱骗至指定地点,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如何认定?
首先要实施恐吓行为,使对方产出恐惧心理,其次,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最后,行为人得到财物,这是整个敲诈勒索罪的逻辑构成。具体到本案中,黄某和侯某以被害人破坏军婚、涉嫌犯罪等语言威胁、恐吓就是在实施恐吓行为,各个被害人都对黄某和侯某的行为产生了恐惧心理,将钱交给了黄某和侯某,黄某和侯某得到了钱,整个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逻辑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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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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