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将矿业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为规范矿业权登记行为,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按照“谁出让、谁登记”原则,2026年7月1日起我区新申请的矿业权不动产登记工作由相应权限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承办,原先已申请的继续按原有程序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矿业权登记类型包括矿业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抵押权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二、矿业权登记由矿业权出让部门同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办理。属原县(市、区)出让的矿业权,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自然资规〔2025〕6号)调整后的权限向对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如今后国家或自治区关于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有调整的,按新的政策执行。
三、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或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提交申请材料。各地具体办理咨询方式如下:↓↓ (广西自然资源)http://t.cn/AXohMA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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