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阳检察
26-07-01 09:21 微博认证: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闻韶检声##分手1年后诉返还赠与财物被驳# 【#恋爱6年分手被诉返还赠与财物#,法院驳回:已超过一年法定除斥期间】近日,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的恋爱期间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余某与被告郑某于201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余某父亲为郑某支付车辆首付款12万元,余某则支付剩余车辆分期付款37720元,并赠送郑某包包、手机,另有多笔交易往来,其中余某向郑某转账的差额为56278.88元。2024年5月,余某提出分手,同年7月,郑某向余某发信息表示两人已分手,余某回复信息予以确认。2024年10月,余某要求郑某退回上述所有款项及物品,郑某将购车首付款12万元转账返还给余某父亲,其余均予以拒绝。后余某诉至湘桥法院,主张相关赠与均系以结婚为目的,要求郑某返还全部财物。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原告余某主张其对被告郑某的赠与行为是以结婚为前提的,应属附条件的赠与,但其在庭审过程中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赠与行为已附条件,郑某又予以否认。故在赠与的财产权利已转移的情况下,原告余某的这一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另即使原告余某对案涉财物有权行使撤销权,也应当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原告余某先提出分手,后在回复郑某的信息中确认双方分手,此时余某即应当知道缔结婚姻的目的已无法实现。自2024年7月起算至2025年12月12日原告余某起诉时,已超过一年法定除斥期间,故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九派新闻 http://t.cn/AXSidHT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