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栏商都:签约时许可已过期,一份租约何以困住一个投资者四年?
2022年4月19日,珠海高栏商都二栋3到6楼,4400平方米,月租108950元。尹某军跟转租方珠海金某商务有限公司签下一份租约,租期11年,准备开一家高端酒店。合同附件里有一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那份许可的有效期截止于2020年12月17日。签约时,已经过期超过16个月。
一、签约前他问过,对方答过——“工转商已经转过了”
高栏商都项目位于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土地用途是工业用地。2018年12月,产权方珠海港区惠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取得了临时改变功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两年。
2020年8月施行的《珠海市既有临时改变旧工业建筑使用功能项目分类处置办法》第六条写得很清楚:“既有临改项目批准使用期满的,应自期满之日起停止使用。”
签约之前,尹某军并非没有疑虑。他让员工马某峰多次向金某公司招商总监刘某核实项目土地性质。2022年3月16日,刘某在微信中明确回复:“我们工转商已经转过了,工转商已经转过了,转成商业用地了。”签约前一日,金某公司员工谢某璇还向马某峰发送了《2021年区城市更新第4次工作会议纪要》等文件。
正是基于金某公司代表作出的这一承诺,尹某军才最终决定签下这份11年租约。
但金某公司始终没有告知:那份临改许可早在2020年12月已经过期。签约时,许可已失效超过16个月。
“如果我知道这份许可已经失效,绝不会签这份合同。”尹某军说。他后来反复查看合同,发现自己签下的,是一份附着于过期许可之上的租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本案中,签约时许可已失效,租赁物从一开始就不具有合法性——这不是“租期超了”的问题,而是“整个租约都建立在失效许可之上”的问题。按此司法解释,这份合同从一开始就站不住脚。只是仲裁庭没有这样认定。
二、地块处于工业用地控制线内,工改商面临根本性制度障碍
根据金湾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1]4号会议纪要,南水新农村产业示范园地块“处于工业用地控制线内(GLG-20)”。该纪要作为《物业租赁合同》附件11,已于仲裁中经双方确认。
2022年6月1日,《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正式施行。第十条明确规定:一级控制线内的工业用地应当特殊保护、严格管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调出一级控制线区域范围”。
高栏商都地块恰好位于这条控制线内。这意味着,“工改商”的合法化路径在法律上已被彻底堵死。
金某公司招商总监在签约前承诺“工转商已经转过了”——但事实上,不仅没有“转过了”,这条路从根本上就被法规堵死了。
2023年5月,金湾区住建局现场调研发现项目存在加建情况,发函明确:“未明确处置措施或未落实处置措施的,不得办理相应城市更新手续”。2026年,住建局再次确认:项目加建正在由南水镇政府牵头处理,“现阶段不符合进一步办理城市更新改建手续的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租赁物本身的合法性存在根本缺陷,租赁合同的效力理应重新审视。
这份审视,仲裁庭没有给出。
三、“拆”了2726平方米,但违建仍在
2026年,南水镇政府在给尹某军的答复中确认,经督办协调,项目已完成5至7栋共2726平方米违法加建部分的拆除。
但尹某军在现场看到的情况与答复不符。据他反映,所谓的“拆除”,只是拆除了部分生锈的铁皮板块,钢结构骨架原封不动。更令人不安的是,拆除之后不久,施工方又重新加装封板,将两栋厂房再次封住。
“拆的是皮,留下的是骨头。”尹某军说。
如果只是拆除面板而保留骨架,所谓“拆除违建”就只剩一个数字——2726平方米写在纸上,钢架还立在原地。
高栏商都的隐患不止于此。据尹某军反映,项目在改造过程中,将原本独立的两栋厂房连接起来加建成一栋,而两栋厂房之间的空间,原本是消防通道。这条通道被封闭后,整个区域一旦发生火灾,人员疏散和消防救援都将面临严重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尹某军在经营酒店期间,曾多次就消防泵压力过低等问题向金某公司发函,问题始终未解决。南水镇政府答复称,项目已于2020年通过消防验收,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验收结论合格。
但消防验收通过是2020年,项目此后又经历了多次加建、改建——包括将两栋厂房连接加建、封闭消防通道等。2020年的验收结论,在经历多次结构改动后是否仍然有效,能否覆盖2026年的运营状态?一场在违建加建之前通过的验收,能否为六年后的安全状况背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既然违建事实存在、消防通道被封堵,为何四年仍未认定?
相似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已有指导案例。指导案例170号明确: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出租用于经营酒店,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租赁合同无效。高栏商都的违建、消防通道被封堵等问题,与这一判例所指的情形高度相似。
但这桩判例,在仲裁庭的裁决中一字未提。
四、对方承诺“已工转商”,仲裁却判他败诉
法规没有拦住工改商,司法解释没有被采纳,最高法判例没有被引述。
2024年11月,珠海国际仲裁院作出裁决,认定《物业租赁合同》有效,判令尹某军支付租金661975元及违约金、二楼占用费220000元、律师费25000元。2025年5月,仲裁庭再次裁决,判令其腾退房屋、支付租金、没收履约保证金326850元。
尹某军两次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次都被驳回。
仲裁庭认定“案涉租赁物经营宾馆酒店并无法律障碍”。但金湾区住建局的回复明确:项目存在加建,不符合办理城市更新手续的条件。而在此之前,金某公司招商总监曾明确承诺“工转商已经转过了”——事实上,临改许可早已过期,工改商被法规禁止。
仲裁机构和行政机关的认定,指向了相反的方向。而金某公司签约前的承诺,与签约后项目实际的法律状态,也指向了相反的方向。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进一步明确: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也明确,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使用期限的,超过部分无效。
过错越大,承担的责任越重。 本案中,转租方金都商务在签约前明知临改许可已过期,却仍通过招商人员向尹某军承诺“工转商已经转过了”;签约时又将已过期的许可作为合同附件提供。其行为不是“不知情”,而是“知情并隐瞒”;不是“手续不全”,而是“明知许可失效仍虚假承诺已转商”。其过错程度更高,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尹某军说:“我不是要求特殊对待,只想知道,这个地方到底合不合法?如果合法,为什么工改商手续办了五年还办不下来?如果不合法,为什么仲裁说我违约?”
五、四年投诉,违建认定在四个部门之间空转
尹某军从2022年开始向多个部门投诉。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回复:涉嫌违规建设和加建事宜已移交城管局和镇政府处理。南水镇回复:执法权已收回区城管局,线索已移交。金湾区住建局回复:加建处理完毕前,不符合办理城市更新手续的条件。区城管局回复:正在等自然资源局的规划认定意见。
四年了,违建认定和查处仍在部门之间空转。尹某军的酒店已经停业。他支付了保证金,支付了租金,投入了近3000万元装修。如果仲裁裁决强制执行,他不仅拿不回投资,还要承担腾退费用。
六、三个问题,四年没有答案
1.金某公司招商总监在签约前明确承诺“工转商已经转过了”,而临改许可早在签约前就已过期——虚假承诺是否构成欺诈?为什么仲裁庭没有据此认定合同可撤销
2.住建局说“不符合办理手续”,仲裁庭说“经营无法律障碍”——同一个项目的合法性,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给出了相反的答案,承租方该信谁?
3.2726平方米违建“拆”了,但钢结构骨架还在,又重新封板——什么才算真正的拆除?两栋厂房被连接加建、消防通道被封堵,谁在监管?
七、一份过期许可困住一个人,纸上的字何时变成行动?
这不是一个人的困境。
当一个投资者在签约前反复核实土地性质,得到的是“工转商已经转过了”的明确承诺;签约后发现许可早已过期,合同附着的法律依据根本不存在——这不是市场风险,是信息欺诈。
当一份过期许可可以被当作“合法手续”附入合同,当转租方隐瞒重大事实、作出虚假承诺却无需承担后果,当一个投资者在签约前无法获得项目的真实合法性信息——这不是市场风险,是制度失灵。
当住建局认定“不符合办理手续”而仲裁庭认定“经营无法律障碍”,当违建认定在四个部门之间空转四年仍无结果——这不是行政效率问题,是地方保护下法治统一性的溃堤。
在珠海高栏商都,尹某军仍在等待一个确定的答案:自然资源局的复函、住建局的认定、南水镇的答复——每一份纸上的回复,都没有在法律实务中落地。这些纸上的字,什么时候才能变成行动?
尹某军请求珠海国际仲裁院在审理中依法认定转租方在签约时是否隐瞒了临改许可已过期、项目无法合法“工改商”等重大事实,确认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判令退还保证金、已付租金并赔偿装修损失。
同时,他呼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珠海市自然资源局金湾分局、金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就高栏商都项目的规划合法性、违建性质及处置方案作出明确认定。并请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消防救援支队对项目当前实际运营状态的消防安全进行复核——包括两栋厂房连接加建是否改变了原始消防验收条件、消防通道被封堵是否已构成重大安全隐患。
(文中关于租赁合同、审批文件、部门回复、仲裁裁决、微信聊天记录等信息,均依据承租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关于违建拆除不彻底、消防通道被封堵等事实,系承租方单方陈述,有待进一步核实。相关政府部门尚未就上述问题作出公开回应。案件仍在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