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年17岁女子与52岁已婚大叔多次发生关系,二人分开后,该女子与小伙同居生活并诞下孩子。后续孩子办理入学手续时需要提供亲子关系证明,经亲子鉴定确认,孩子并非小伙的,而是大叔的。
广东女子杨某诉称,2015年7月她与江西52岁张某相识,二人多次发生亲密关系后,张某以顾及家庭为由提出断绝往来。之后杨某与案外人黄某共同生活,不久便发现怀有身孕,于2017年5月诞下一子,杨某一直误以为孩子是黄某的。直到孩子入学需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时,杨某才发现黄某与孩子不存在亲生父子关系。随后她提取张某的毛发样本委托进行亲子鉴定,检验意见载明:“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张某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杨某表示,后续她多次主动联系张某沟通抚养事宜,但张某始终拒不认可亲子关系,无视孩子是其亲生子女的事实,给她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也严重干扰了她的正常生活。杨某诉请法院判令张某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张某辩称,相关事宜已过去十年,自己仅记得和杨某发生过两三次亲密关系,其余细节均已记不清。
江西省**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子女抚养纠纷。依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可明确认定被告张某是孩子的生父。关于孩子的抚养安排,因孩子出生后长期跟随原告杨某共同生活,从未脱离其照料,从未改变熟悉的成长环境,从未离开母亲的日常陪护,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由杨某直接抚养孩子更为妥当。就抚养费事宜而言,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合法权益,张某作为孩子的生父,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理应承担部分或全部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自孩子出生后,张某从未履行过任何抚养义务,应当补足孩子从出生到年满十八周岁期间欠付的抚养费。结合张某的实际经济状况与年龄情况,法院酌定张某按每月4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孩子2017年5月出生,截至本案审理时已满90个月,据此核算,张某需一次性向杨某支付此前欠付的抚养费共计36000元,后续仍需按每月400元的标准继续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一审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张某向杨某支付截至本案审理时的欠付抚养费36000元,同时于每月月底前向杨某支付当月抚养费4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来源:(2024)赣0502民初6681号民事判决书) http://t.cn/AXoAGJ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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