鲸鱼在养鱼YAN
26-07-01 11:58 微博认证:综艺博主

#张凌赫田曦薇迪丽热巴等都曾被敲诈#广东警方打掉李某军团伙的雷霆行动,无疑给喧嚣的娱乐圈网络黑灰产敲响了警钟。然而,当公众将愤怒的矛头指向造谣者时,舆论场中随之泛起的“买卖同罪”呼声,却让我看到了另一种复杂的社会心理:在追求绝对正义的朴素情感下,我们是否忽略了法律理性的边界与商业生态的深层逻辑?

首先,我十分理解大众呼吁“买卖同罪”的愤慨。在这个案件中,那些被迫或主动掏钱购买“护剧”服务的剧组和经纪公司,看似是敲诈勒索的受害者,但在客观上,他们的妥协与退让,确实为李某军团伙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资金血液。如果没有人愿意交这笔“保护费”,这种“先造黑料再卖保护”的荒诞生意自然就会破产。从这个角度看,公众认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希望用重典来倒逼行业抵制黑产,这种情绪是正当且值得同情的。

但是,如果将“买卖同罪”直接套用于此案,在法律与现实中却是行不通的。敲诈勒索案中的“买方”与拐卖犯罪中的“买方”有着本质的区别。在拐卖案件中,买家直接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与尊严;而在网络敲诈案中,剧组和艺人面临的是名誉受损、商业价值贬损的巨大现实压力。在剧集宣发的关键节点,任何负面舆论都可能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他们花钱“护剧”,往往是在两害相权下的无奈止损。如果将这种处于被动胁迫下的商业妥协与主动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同等论处,不仅违背了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更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此外,我认为比纠结“买卖同罪”更核心的,是必须打破“花钱消灾”的行业潜规则。李某军团伙之所以敢如此嚣张,正是精准拿捏了影视行业“惹不起、耗不起”的软肋。面对这种利用AI批量控号、流水线造谣的恶意敲诈,剧组如果继续抱有“花钱买心安”的消极心态,只会让黑产更加肆无忌惮。真正的“买卖同罪”,不应体现在刑法的盲目加码上,而应体现在行业共识的觉醒上——面对敲诈,主动留存证据、拒绝输送利益、果断向公安机关报案,才是彻底斩断这条黑色产业链的唯一出路。

总而言之,打击网络敲诈,不能仅靠情绪化的“同罪”口号,而需要法治的精准打击与行业的自我净化双管齐下。当每一个从业者都能挺直腰杆对黑产说“不”,当法律能够给予维权者充分的底气与保护,这种荒诞的“网络保护费”才会真正失去生存的土壤。http://t.cn/AXoA2DFF http://t.cn/AXoAqpa5

发布于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