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征收离婚20年前妻分200万嫌少#】刘先生的爷爷奶奶留下一套公房,后承租人变更为刘先生。二十多年前刘先生与前妻协议离婚,约定前妻与女儿住大间,刘先生住小间。后来,前妻带女儿搬走并出租房间,但刘先生一直居住至今。
近期公房征收,刘先生与前妻、女儿在征收组多次协商后达成书面协议:前妻与女儿共拿二百多万元,剩余补偿款归刘先生。双方签字后,前妻反悔了,称签协议时以为补偿款总额仅三百多万,不知实际是五百万,主张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并按当年离婚协议约定的居住面积比例重新分割。
对此律师解读:协议合法有效,不能撤销。
第一,征收信息依法公示,前妻在协商中有机会了解全部信息,称不知情难以成立。
第二,前妻享受过福利分房(其父亲单位分房时她为配房人员),不属于同住人,本无资格分得征收款。
第三,公房补偿按同住人资格而非居住面积分配,前妻非同住人,无权按面积分钱。
第四,女儿当年随母亲被列入外公单位分房配房人口,但当时未成年,未成年人随父母受配公房不视为独立获得福利,原则上不影响其成年后作为同住人资格,女儿大概率可认定为同住人。
第五,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刘先生长期居住管理、前妻搬走多年等因素,二百多万元给前妻和女儿、剩余归刘先生的方案并不显失公平。
律师提醒:家庭内部分配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旦签字确认,就对各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事后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反悔,法院不会轻易支持。@上海电视台案件聚焦 http://t.cn/AXo2WQD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