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王慎民
26-07-01 19:48

祛伪存真:驳李零《〈周易〉是本什么样的书?》谬论系列之二
——数占本源说之谬,辨“筮占是一种数占”之说
李零《〈周易〉是本什么样的书?》一文,以九大论断搭建起其对《周易》的整体定性,通篇秉持《周易》为卜筮之书的核心偏见,层层嵌套、环环相扣,构建了一套看似通顺、实则层层失真的伪易学体系。其第二大核心论断“筮占是一种数占”,是全文至关重要的逻辑中转枢纽:上承“《周易》是筮占之书”的定性,下启“《周易》源头是数字卦”的核心谬论。
此论看似只是对卜、筮二者属性的简单区分,实则刻意混淆易学操作流程、篡改易学核心本质、割裂先秦易学文献体系,以局部表象替代整体本质,为后续将《周易》符号体系降格为原始数术占卜工具、消解其政治哲学与辩证思维内核埋下伏笔。本文将结合李零原文完整论据,从概念界定、流程拆解、文献考据、逻辑漏洞四个维度,彻底驳斥“筮占即数占”的谬误,还原先秦筮占的真实本源。

一、李零原文核心论据梳理
为保证批判的客观性与完整性,完整摘录李零“二、筮占是一种数占”全文核心论证体系,其立论逻辑可分为卜筮溯源、卜筮分野、文字佐证、义理归结四层:
认为卜、筮是两种非常古老、非常原始的占卜,早期是结合在一起。至少汉以前,一直结合在一起。《尚书·洪范》如此,《左传》、《国语》如此,《周礼》等书也如此。即使汉代,卜法已经衰落,《汉书·艺文志》还把它们列为一类,后世史志也沿袭了这一分类,但两者已经分开。
龟卜和筮占,区别是什么?关系是什么?是个首先需要弄清的问题。
(一)卜的本质与源流
卜是用动物的骨头占卜,用骨头的裂纹求取神谕。早期人类认为,动物的骨头(包括人的骨头)很灵,可以沟通人、神,特别是龟骨,比其他骨头更灵。有趣的是,卜龟本身就叫“灵”。
世界上的卜分两种:一种是冷卜,凭骨面的自然裂纹定吉凶;一种是热卜,凭烧过的裂纹定吉凶。我国的卜属于后一种。
商周甲骨,占卜前,先要在骨面做钻凿。商人的甲骨是圆形钻、梭形凿,周人的甲骨是方凿无钻。卜人在钻凿施火,背面的裂纹呈一纵一横,“卜”字正好象其形。“卜”这个名字就是这么来的。
中国的卜,以卜材论,又分两种:一种起源于西北,用鹿的肩胛骨或牛、羊的肩胛骨占卜,一种起源于东南,用龟的背甲和腹甲占卜。前者比后者更古老。商周时期,这两种卜曾共用过一段。所谓“甲骨文”,就是兼指这两种卜材上的文字。后来龟卜压倒骨卜,取代骨卜,卜才专指龟卜。比如司马迁讲的“龟策”、班固讲的“蓍龟”,就是专以龟卜为卜。汉以来,卜主要指龟卜。
(二)筮的本质与源流
筮和卜不同,不是以动物为媒介,而是以植物为媒介,或结草为占,或折竹为占,或用其他竹木小棍代替之。“蓍”字从艸,“筮”字从竹,文字本身也足以说明其材质。
有一种草,古代很有名,这就是蓍草,主要分布于西伯利亚和中国北方。褚少孙说,取蓍草,百茎共生一根,茎长一丈者为上,其次八十茎、茎长八尺,退而求之,满六十茎、茎长六尺也就不错了。
读《龟策列传》可以知晓,用蓍草占卜有神秘寓意,汉代有“下有伏苓,上有兔丝;上有捣蓍,下有神龟”的说法,将蓍、龟绑定关联。但这种神秘属性并无特殊内核,蓍草本质只是古人的算筹,可用各类草棍、木棍、竹棍替代。
古人用竹木小棍当算筹,名“筹”“策”“算”,是上古最原始的计算工具。计算用筹、占卜亦用筹,这是筮占的基础。
卜、筮为商周核心占卜方式,二者长期并用,商周甲骨上镌刻卦画,便是直接佐证。上古通行先卜后筮的规制,《左传·僖公四年》晋献公卜筮之争,留下“筮短龟长”的核心定论,证明卜法优先级高于筮法。
李零进一步提出卜筮三大核心要素:象、数、辞。卜主象,以甲骨兆象定吉凶,全程不用数;筮主数,以筮数推演为核心。其援引《左传·僖公十五年》“龟,象也。筮,数也”作为核心典籍依据,认定“筮的特点,主要在于算”。
同时,李零从文字学佐证立论:区分“筭”“算”二字,指出秦汉简牍中二者通用,且“筭”与古“筮”字字形、读音相近,本为同源,证明筮法本质源于算数。
最后,李零以“易简、变易、不易”三义收尾,认定“易”的核心本义为数变、爻变、卦变,筮占通过算筹排列组合产生无穷变数,所谓简易、不易,皆是数变的衍生内涵。最终得出核心结论:筮占是一种数占,它玩的是数。

二、核心谬误总判:偷换概念,割裂筮占完整体系
李零在第二内容上论证占筮的历史发展历程,其目的是为他认为的“筮占是一种数占”所做论证铺垫。但最终是刻意割裂筮占的完整流程,以“起筮(起卦)之方法”替代他认为的“筮占是一种数占”,制造了易学研究中最顽固的概念误区。
完整的先秦筮占与龟骨占有着明显的区别,筮占(或称卜筮算卦,如《左传》记载以一套卦符号及占卜辞来卜筮)必然包含两个完全独立、不可混淆的核心环节:揲蓍起卦与据辞断占。前者是技术性操作,后者是附会吉凶内核,二者绝不能混为一谈。但要区别形成一套卦符号名称及挂有占卜辞的卦书,被《周礼》所称的“三易之法”之前,即传世史书《左传》《国语》记载卜筮例子应在战国之前的史书记载“卜筮”应区别开来。好《尚书·周书》里记载的卜筮,到底如何用龟骨外的蓍草做为卜筮的通神工具无人知晓运用方法,这种被认为商周已有卜筮方法决不可与《左传》记载用一套卦符号和挂有占卜辞的“三易”之法不可混为一谈。
用“三易”揲蓍起卦,即后世所谓“大衍之数”推演法,确实依托蓍草筹算、数理推演,通过固定的数理规则得出一卦对应卦体、爻体,这一环节确实“用数”,属于纯粹的数理运算技巧。但这只是获取一卦象的起卦手段,绝非筮占的核心目的与本质。
而筮占(卜筮)的终极环节——吉凶判定、事理推演、祸福解读,完全脱离数字、即所谓的“数占”,全程依托卦象、卦辞、爻辞、吉凶附会,与数字运算无半点关联。
简言之:起卦可用数,断卦不依数。李零的根本谬误,就是只看见后世以所谓的“三易”卜筮“起卦用数”的表层技术,完全无视“断占释吉凶”无数的核心本质,粗暴定义“筮占即数占”,以局部表象篡改整体本质,在逻辑上属于典型的以偏概全、偷换概念。
更关键的是,此论绝非简单的学术认知偏差,而是目的性极强的前置铺垫。李零之所以强行将筮占定性为“数占”,本质是为第三论“《周易》的源头:数字卦”铺路。只有先将筮占绑定“数”的核心属性,才能顺理成章地将商周出土的上古符号附会为“数字卦”,最终完成“《周易》源于原始数术占卜”的完整伪证链条。

三、分层驳斥:逐条拆解李零核心漏洞

(一)驳典籍误用:曲解“龟象筮数”,断章取义篡改本义
李零将《左传·僖公十五年》“龟,象也。筮,数也”奉为铁证,直接解读为“龟卜主象、筮占主数,筮占本质就是数占”,这是对先秦典籍的片面曲解、断章取义。
先秦典籍中“筮数”之“数”,绝非“数字占卜、数理定吉凶”之意,而是特指卜筮方法的操作规制,而非指卜筮用于“数来占断”。
《左传》记载的“龟,象也。筮,数也”,正好由《左传》记载所言“以《周易》筮之”的卜筮例子和记载的以龟占例子所揭示。
用龟卜依托龟甲烧灼兆象,附会人事吉凶,而《左传》以“三易”的卜筮例子完全看到如何占断人事吉凶过程,与数没有半毛关系。《左传》记载的“龟,象也。筮,数也”中说的“筮,数也”,无疑是指揲蓍起卦上的一番技术层面上运用“数”的推演运算到四象(阴阳老少四数)之数的出现,再转变对应卦符号六画,即可得出一卦符号及占卜辞。这应“筮,数也”的根本所在。无论认为可通神的蓍草,或是“数”,两下相结合就认为是神兆示出吉凶的卦象了。而李零恰恰从卜筮起卦层面所运用“数”,去论证他认为“筮占玩数”的谬误。
至于李零以“筭、算、筮”字形、读音相近,判定三者同源,进而推导“筮源于算、筮占即数占”,属于文字学表象误读,不足以论。
(二)驳溯源谬误:混淆古今筮法与易学,曲解原生《易》本义
李零将后世术数化、占卜化的筮法,等同于先秦原生《易》为筮占,混淆了原生《易》人文义理与后世篡改为卜筮格式术数学。
李零依据后世战国时期才出现的“易”之名号,沿用汉人释《易》一名三义:简易、变易、不易。并将其中“变易”重新定义为数变、爻变、卦变,认为《易》其余内涵皆由此引申而来。汉代儒生以“变易”阐释《周易》,将此书归为变化之道,固然不符合《易》原本的政治哲学内核,却远比李零更为妥当。李零片面截取汉代易学三义中的“变易”,强行附会卜筮层面的卦、爻、数变幻演变,本质上是对上古《易》本源思想的曲解与污名化。
总而言之,李零把卜筮起卦时以揲蓍用数推演,片面归结为“筮占就是数占,它玩的是数。”这一论断实属荒谬。
四、正本清源:筮占的真实本质
综上,祛伪存真,可对先秦正统筮占做出准确定性,彻底推翻李零谬论:
1. 筮占不是数占:卜筮起卦之用数,是技术工具;断占之取象与辞,是核心本质。工具用数,不代表本体属数;
2.李零此论为刻意伪证:“筮占是数占”无典籍依据、无逻辑支撑、无文献佐证,纯粹为“《周易》的源头:数字卦”谬论搭建过渡桥梁,是典型的先立结论、再造论据的伪易学研究范式。
由此可证,李零“筮占是一种数占”之说,概念混淆、典籍曲解,完全是背离《易》之本源、违背文献史实、违背逻辑常识的学术谬误,应予彻底驳斥、全面摒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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