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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7-02 07:28 微博认证:中宏凯创建设集团官方微博

逐条拆解《建工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两个时间节点,把来龙去脉讲透#中宏凯创集团合规管理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详解

法条原文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时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当事人未经招标订立合同,起诉时该工程项目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未招标而认定合同无效。
整条条文其实是两个时间点+一次政策大改动形成的,我分开解释:

一、第一个时间点:订立合同时(签约当年)

也就是甲乙双方第一次签订施工合同、进场开工的那一年。
在2018年6月1日之前,国家执行的是旧招标规定(原计委3号令),当年规则很严:

1. 施工单项合同200万以上就要强制招标;

2. 商品房楼盘、污水处理厂、生态园、市政道路、绿化环保工程,哪怕是民营企业投资,也一律属于必须招标范围;

3. 只要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哪怕分项工程一两百万,也要走招投标流程。

👉 所以:2018年以前签的很多工程合同,按照当年的旧政策,本来是法定必须招标的项目。

二、第二个时间点:起诉时(打官司当年)

等到工程完工几年后,甲乙双方因为尾款、结算、质量问题闹矛盾,承包人起诉甲方要钱,或者甲方反诉索赔的时候,时间已经来到2018年之后,甚至2020—2026年。

而国家在2018年6月1日出台了发改委16号令+843号文,大刀阔斧修改了招标范围:

1. 施工招标门槛从200万上调到400万才需要招标;

2. 直接删掉:商品房住宅、民营投资的污水厂、市政绿化、环保生态园、旅游项目,民间资本投资的这类工程,不再强制要求招投标;

3. 只剩下国有资金占控股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五大类工程,才必须招标。

👉 于是就出现了大量矛盾案例:
✅ 签约当年(2017年及更早):按旧规定,项目必须招标,甲方没招标直接发包,程序违法。
✅ 起诉打官司时(2020—2026年):按新规定,这个项目已经不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了。

三、以前法院裁判的乱象(为什么要出台这条司法解释)

在新规出台前,全国法院判法不统一:

1. 一部分法院:按照签约时的旧政策判 → 当年必须招标却没招标,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只能折价结算,甲方可以借机压价、扣钱;

2. 一部分法院:按照起诉时的新政策判 → 现在政策已经不需要招标了,合同有效,按原合同结算。

同一个案情,两地法院判决完全相反,行业纠纷越来越多。最高法才专门制定第一条,统一裁判尺度。

四、条文完整大白话翻译
判断施工合同有没有效,不能死板盯着签合同那一年的旧政策一刀切。
如果这个项目:签约当年按照旧规定确实要招标,但等到起诉维权的时候,国家政策已经调整,这个项目现在已经不需要强制招标了,法院不能单单以“当年没招投标”这一个理由,判决施工合同整体无效。
五、关键提醒(条文里的“不应仅以”四个字)

1. 本条只豁免招投标程序瑕疵,不等于合同全盘合法;

2. 如果工程存在挂靠、转包、无资质施工、没有规划许可证、围标串标等其他违法行为,法院依然可以依据其他法条认定合同无效;

3. 本条只适用于2018年政策调整前后的历史老项目;2018年6月1日以后新承接的国有资金项目,该招标还是必须招标,不能套用本条抗辩。

六、举例对照理解

举例1(污水厂工程,对应天津高能那个案子)

2017年签订民营资本投资的污水处理厂施工合同,价款380万。

• 订立合同时(2017年):旧政策规定污水环保项目必须招标;

• 起诉时(2026年):新规已经把民营污水厂剔除出强制招标范围。
👉 法院不能再以2017年未招标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举例2(商品房土建工程)

2016年签订商品房小区施工合同,价款280万。

• 订立合同时(2016年):旧政策商品房必须招标;

• 起诉时(2025年):新规民间楼盘不再强制招标。
👉 不能仅凭早年未招标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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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