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法融合 治未病风控手册:2026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逐条深度实务解读
业法融合 治未病风控手册
业法融合 治未病风控手册
2026新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逐条深度实务解读
法释〔2026〕12号
中宏凯创法律培训教材
编辑:段旭初
编委:中宏凯创建设集团全体中高层管理干部
编制单位:中宏凯创建设集团合规委员会、法务风控部 联合编撰
编制日期: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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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合规委员会主任 段旭初
当前宏观经济下行,市场环境持续收紧,建筑行业彻底告别粗放扩张、经验经营、人情办事的时代,全面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制度化的存量竞争新阶段。
近年来,工程诉讼、工程款纠纷、质量反诉、挂靠追责、招投标无效、劳务仲裁、材料欠款、账户冻结、信用惩戒频发。民营企业最大的风险,早已不是没有项目、没有市场,而是业务跑得太快、法律风控跟不上,凭经验决策、凭惯性经营、凭人情变通,最终导致企业被动应诉、资金受损、资质承压、口碑受损。
古语云:上医治未病,不治已病;智者治未乱,不治已乱。
企业合规风控,就是经营管理中的“治未病”。事后打官司、被动补救,永远是成本最高、损失最大的方式。真正的风控,是事前懂法、事中控险、事后闭环。
基于此,我集团确立业法融合核心经营理念:业务不离法务,法务嵌入业务;业务走到哪里,法律管控跟进到哪里。彻底打破业务、法务“两张皮”,杜绝盲目前行、野蛮经营,做到合法经营、依规经营、稳健经营。
2026年6月30日,新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正式施行。本次司法解释条文改动大、裁判尺度变化大、行业红线划定严,直接重塑招投标效力、挂靠管理费、实际施工人权利、工程款结算、合同无效认定、质量追责、优先受偿权等全链条规则。
为打造学习型组织,实现全员懂法、全员风控、全员履职,合规委员会联合法务风控部编撰本手册。本书最大特点:专门针对法条晦涩、歧义、文字游戏、容易理解错误、容易踩坑的内容逐条拆解,不用专业术语、不堆砌法理,零基础、非法律专业的管理干部、项目合伙人、现场管理人员都能完全看懂、学以致用。
集团长期坚持:以法律定规则、以规则定制度、以制度管流程、以流程管数据。稳步推进: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数据化。
对外服务客户、履约项目、经营合作,全部依法依规;对内管理项目、约束合作、划分权责、排查风险,全部对标法条。
本手册定位为集团中高层干部必修培训教材,要求全体管理人员:常态化学法、常态化自查、常态化隐患排查、常态化风险治理,真正做到人人通晓法条、个个识别风险、遇事懂得处置、纠纷能够应对。
经营有度,合规有根;业法相融,行稳致远。希望全体同仁将法治思维贯穿经营全过程、项目全周期,守住底线、规范发展、稳健前行,护航中宏凯创基业长青、长久发展。
中宏凯创建设集团合规委员会主任 段旭初
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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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导读
一、司法解释官方实施信息
1.文件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官方文号:法释〔2026〕12号
3.审议时间:2026年3月17日最高法审委会第1969次会议通过
4.公布时间:2026年6月29日
5.正式施行时间:2026年6月30日
6.司法适用规则:
(1)2026年6月3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工程案件,全部适用本新规。
(2)以往所有旧司法解释、旧裁判规则,与本解释冲突的一律作废,以本解释为准。
二、立法背景(为什么要出台全新司法解释)
1.经济下行周期,建筑行业纠纷爆发式增长,同案不同判、各地裁判尺度混乱,全国裁判标准急需统一。
2.行业长期存在:明招暗定、先施工后招标、挂靠出借资质、收取挂靠管理费、转包违法分包、恶意拖延审计结算、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乱象。
3.原有法律条文模糊、漏洞多、歧义多,导致企业踩坑多、败诉多、损失大。
4.国家司法导向由“鼓励行业发展”转为“规范行业合规、严厉打击违规、保护合法施工、整治市场乱象”。
本次23条新规,全部是针对建筑企业最容易亏钱、最容易违法、最容易被起诉、最容易被处罚的痛点精准立法。
三、本书编写特色
1.专门破解法条文字游戏、歧义语句、矛盾表述、晦涩难懂内容。
2.全部通俗化、实务化、现场化,不讲空洞法理,只讲企业能用、项目能用、干部能用的实操标准。
3.每条统一六段式结构:法条原文+立法背景+歧义文字拆解+通俗释义+实务要点+集团风控提示。
四、适用人员
集团高管、各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合伙人、现场管理人员、造价、财务、法务、全体中高层干部。
五、学习目标
1.实现业法深度融合,杜绝业务盲干、法务后置。
2.实现治未病式风控,风险前置、隐患清零。
3.全员懂法、全员风控、全员合规,行稳致远、杜绝野蛮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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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条 招投标政策调整后施工合同效力认定规则
第二条 明招暗定、先施工后招标的中标合同无效规则
第三条 挂靠出借资质合同无效及管理费不受保护新规
第四条 挂靠情形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甲方的权利边界
第五条 挂靠项目对外赊购、租赁的表见代理追责规则
第六条 转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与折价补偿规则
第七条 实际施工人代位起诉甲方的严格举证条件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优先清偿、不得借故拖欠新规
第九条 固定总价合同材料大幅涨价调价裁判规则
第十条 合同中途解除、未完工程结算计价规则
第十一条 合同无效后工程款、利润、违约金区分保护规则
第十二条 合同无效但结算协议独立有效新规
第十三条 甲方恶意拖延审计、承包人可直接司法鉴定规则
第十四条 合同无效、解除后质保金扣留与返还规则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划分与费用承担规则
第十六条 甲方擅自使用工程后质量免责边界(主体基础除外)
第十七条 工期违约金过高法院可调减裁判尺度
第十八条 签证不完善、资料不全情况下工程量认定规则
第十九条 工程款逾期利息统一起算节点
第二十条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期限、范围新规
第二十一条 工程款、抵押权、普通债权清偿顺序
第二十二条 法院审理案件发现违法必须移送住建部门新规
第二十三条 司法解释施行时间与新旧案件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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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逐条深度实务解读
第一条 招投标政策调整后施工合同效力认定规则
【法条原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时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当事人未经招标订立合同,起诉时该工程项目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未招标而认定合同无效。
【立法背景】
本条是为解决2018年国家招投标政策重大调整遗留的全国性历史纠纷。2018年6月1日国家发改委16号令大幅放宽民营项目招标要求:施工招标门槛由200万上调至400万;商品房、民营污水、环保、市政绿化、园区工程全部取消强制招标。
由此出现大量矛盾项目:签约当年必须招标、未招标违规;起诉当年政策已改、不用招标。过去各地法院判法不一、同案不同判极其严重,最高法专门出台本条统一全国裁判尺度。
【歧义文字拆解(重点解惑)】
1.订立时:签合同、进场开工的那一年(旧政策)。
2.起诉时:打官司、立案审理的那一年(新政策)。
3.不应仅以未招标而认定合同无效(最大文字陷阱)
很多人误读为:没招标合同也全部有效。真实含义:法院不能只拿“未招标”这一条理由判合同无效。如果项目存在挂靠、无资质、违建、无规划、串标等其他违法问题,法院依然可以判合同无效。本条只赦免“政策变动导致的未招标瑕疵”,不赦免其他违法行为。
【通俗释义】
法律不搞死板一刀切。老项目当年按旧规矩要招标、没招标;现在政策改了、不用招标了。那就不能十几年后翻旧账、故意否定合同、恶意拖欠工程款。
【实务要点】
1.仅适用于2018年前后历史老项目。
2.2018年后新接国资、政府项目,该招标必须招标,不适用本条宽容规则。
3.老项目被甲方以“当年未招标”拒款,可直接引用本条抗辩。
【集团风控提示】
落实业法融合:新项目严格合规招标,老项目依法维权、补齐资料、规避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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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明招暗定、先施工后招标的中标合同无效规则
【法条原文】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投标人以意向书、会议纪要或者补充协议等形式就工程范围、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且该投标人中标,或者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通过招标投标程序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关于禁止串通投标、禁止先行就实质性内容谈判的规定认定中标合同无效。
【立法背景】
本条专门打击建筑行业两大顽疾:一是明招暗定、标前谈价、标前定活;二是先施工、后补招标,先上车后补票。过去行业普遍靠“走流程、走形式”规避招标,本次新规直接定为法定无效行为。
【歧义文字拆解】
1.实质性内容:价格、下浮、范围、工期、付款方式(四大红线)。
2.意向书、会议纪要、备忘录、洽谈记录:全部算作标前谈判证据,不止正式合同。
3.先订合同、后走招标:流程颠倒=直接无效。
【通俗释义】
只要招标前提前谈好价格、工程量、付款,再走招标流程,属于弄虚作假、变相串标,中标合同直接作废。只要先进场施工、事后补招标资料,备案合同一律无效。
【实务要点】
1.开标前严禁任何实质性商务谈判。
2.严禁先施工后补招标。
3.框架协议只能谈意愿,不能谈价格、范围。
【集团风控提示】
所有国资、招标项目,法务全程前置审核,杜绝流程造假、杜绝程序颠倒,业法同步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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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挂靠出借资质合同无效及管理费不受保护新规
【法条原文】
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借资质、允许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合同无效。建筑施工企业主张约定的资质借用费、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折价补偿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立法背景】
彻底终结建筑行业“靠出借资质收点位费”的盈利模式。以往大量纠纷:企业收了管理费,出事又要担责、又要赔钱、又被处罚。新规直接明确:挂靠协议无效、挂靠费法律不保护。
【歧义文字拆解】
1.资质借用费、使用费:就是行业管理费、点位费、挂靠费。
2.不予支持:约定了也白约定,打官司要管理费法院直接驳回,已收的可被追回。
3.折价补偿:合同无效,不按利润结算,只补实际施工成本。
【通俗释义】
纯挂靠模式彻底作废:只盖章、不走管理、不交社保、不控项目、只收点位费,法律全部否定。但是工程做好、质量合格,实际施工人依然可以拿成本工程款。
【实务要点】
纯挂靠无法律保护,必须转为内部承包、实质管理、社保统一、工资统一、管控统一。
【集团风控提示】
严格落实集团《项目合伙人社保管理制度》,做实业法融合,杜绝纯挂靠,规避新规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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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挂靠情形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甲方的权利边界
【法条原文】
发包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发包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应当追加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立法背景】
明确工程款能不能跳过公司、直接甲方对个人的法律边界,解决多年司法混乱。
【歧义文字拆解】
1.不知情:甲方只认公司、不认个人,工程款必须走公户。
2.明知挂靠:甲方一开始就知道个人挂靠,个人可直接起诉甲方,但公司必须参与案件、不能撇开。
【通俗释义】
大部分正常项目:工程款必须先进公司账户,个人不能绕开公司私下结算、私下起诉。只有甲方明知挂靠的特殊情形,个人可起诉甲方,但公司依然背责任、担风险。
【实务要点】
严禁工程款体外循环、严禁私下收款、私下结算。
【集团风控提示】
守住资金底线、合规底线、业法管控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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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挂靠项目对外赊购、租赁的表见代理追责规则
【法条原文】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债务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债权人请求建筑施工企业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实际施工人追偿。
【立法背景】
挂靠项目最大风险:材料欠款、设备租赁欠款、工人欠款,全部由公司先行背锅。
【歧义文字拆解】
1.有理由相信:挂项目牌、戴工作证、盖项目章、现场施工,即代表公司。
2.先行承担、事后追偿:对外公司赔钱,对内找挂靠人全额追回。
【通俗释义】
挂靠人在外欠钱,债权人起诉公司合法合规,公司必须先付款,再内部追责追偿。
【实务要点】
严控项目部公章、材料签收单、收货单据、授权委托书。
【集团风控提示】
严控印章、严控签字、严控对外采购授权,业法融合前置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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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转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与折价补偿规则
【法条原文】
承包人转包建设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立法背景】
转包、违法分包是仅次于挂靠的高发违法行为。司法解释明确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后实际施工人依然可以主张工程款。
【歧义文字拆解】
1.转包:承包人承接工程后整体转手全部交给他人施工。
2.违法分包:把主体工程分包、分包给无资质队伍、层层分包。
3.折价补偿款:合同无效不能叫工程款,法律定性为工程投入成本补偿。
【通俗释义】
总包单位把工程整体转包出去,或者违法拆分分包,转包合同和分包合同都是无效的。但是分包队伍把工程做完验收合格,依然可以索要施工投入的费用。
【实务要点】
严禁整体转包、主体工程分包、层层分包,规范劳务分包范围,分包单位资质必须前置审核。
【集团风控提示】
分包合同全部经法务审核备案,杜绝违法转包分包,规避行政处罚与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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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实际施工人代位起诉甲方的严格举证条件
【法条原文】
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位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应当举证证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到期债权,影响实际施工人债权实现。
【立法背景】
本条规范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起诉的条件,防止随意起诉甲方,扰乱结算秩序。
【歧义文字拆解】
1.代位起诉:实际施工人越过总包,直接起诉甲方要钱。
2.怠于主张债权:总包故意拖延、不去和甲方结算回款。
【通俗释义】
实际施工人想要直接起诉甲方回款,必须拿出证据证明总包故意不去催收工程款,导致自己拿不到钱,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实务要点】
理顺结算流程,先由总包对接甲方结算,再拨付分包工程款。
【集团风控提示】
建立工程款台账,及时催收应收款项,避免被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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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优先清偿、不得借故拖欠新规
【法条原文】
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应当先行清偿,不得以未收到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
【立法背景】
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精神,明确工资优先支付,不得以甲方未付款为由拖欠民工工资。
【歧义文字拆解】
1.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甲方只在未付款额度内承担付款责任。
2.不得以未收到工程款为由拒付工资:哪怕甲方没有回款,总包和分包也要优先垫付农民工工资。
【通俗释义】
农民工工资属于法定优先款项,项目上不能以甲方没付钱为由拖欠工资,总包单位负有先行垫付义务。
【实务要点】
落实农民工专户、实名制考勤、工资代发制度,优先保障工资发放。
【集团风控提示】
建立工资发放预警机制,法务、财务、工程部联合管控工资专户,防范劳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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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固定总价合同材料大幅涨价调价裁判规则
【法条原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承包人以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为由请求调整工程价款,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综合考量风险分担范围、市场波动幅度、合同履行周期等因素作出认定。
【立法背景】
近几年钢材、水泥、砂石价格暴涨,很多固定总价合同亏损严重,甲乙双方调价纠纷频发,本条明确材料涨价的调价裁判规则。
【歧义文字拆解】
1.固定总价:俗称一口价、包干价。
2.情势变更: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原材料大幅涨价,不属于正常市场波动,可以申请法院调整价款。
3.正常涨跌风险:小幅价格浮动属于施工方应当预见的商业风险,不予调价。
【通俗释义】
包干价合同不是绝对不能调价,只有原材料出现非理性大幅暴涨,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围,承包人才可以申请法院调增价款;小幅涨跌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实务要点】
签订总价合同时约定材料调价区间,约定风险包干幅度,避免后期调价纠纷。
【集团风控提示】
经营投标阶段法务提前介入,在合同中设置价格调整条款,分摊市场涨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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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合同中途解除、未完工程结算计价规则
【法条原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解除,当事人请求对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下浮比例、取费标准计算工程价款,再扣除未施工部分对应的成本、利润后予以结算。
【立法背景】
很多工程中途停工、解约,双方对已完工程量结算标准争议很大,本条明确半拉子工程的结算计算方式。
【歧义文字拆解】
1.合同履行过程中解除:工程做到一半停工、解约退场。
2.扣除未施工部分成本利润:不能按照完整总价折算,要扣除后续未做工程的利润与费用。
【通俗释义】
工程中途停工退场,结算时按照原合同单价、下浮比例计算已完工程量,再把后续没有施工的工序费用、利润扣除之后结算。
【实务要点】
中途退场及时做好已完工程量盘点、三方签证确认,固定施工界面。
【集团风控提示】
停工项目第一时间组织现场勘验、影像留存、工程量签证,法务全程参与结算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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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合同无效后工程款、利润、违约金区分保护规则
【法条原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润、违约金、滞纳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立法背景】
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结算范围一直存在争议,本条明确:无效合同只能要施工成本补偿,不能主张利润和违约金。
【歧义文字拆解】
1.折价补偿款:仅包含人工、材料、机械等实际投入成本。
2.利润、违约金、滞纳金:合同无效后不予保护。
【通俗释义】
施工合同因为挂靠、转包、未招标被认定无效,只要工程合格,可以拿回施工成本,但是不能再主张合同里约定的利润、逾期付款违约金。
【实务要点】
无效合同项目优先协商结算成本价款,不要盲目主张高额违约金。
【集团风控提示】
尽量规范合同签订流程,避免合同整体无效造成利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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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合同无效但结算协议独立有效新规
【法条原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的结算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情形的,结算协议独立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结算协议履行付款义务。
【立法背景】
很多项目施工合同无效,但事后双方已经对账出具结算书,事后一方又以合同无效为由推翻结算,本条明确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
【歧义文字拆解】
1.结算协议独立有效: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事后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书效力。
2.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只有存在威逼、隐瞒工程量等情形,才能撤销结算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