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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直接地威胁到抗日事业的是,离婚自由的推行还使许多抗日军人失去了老婆,因而使他们大为不满。抗日军人长期在前线,无法返乡与妻子团聚,有的甚至隔绝音信,不明生死。有的抗日军人的妻子因无法忍受这种长期两地分居的局面而要求离婚。她们抱怨自己的孤单:“不是没吃没穿,什么都不短,就是短个人”;感叹年华易老、青春易逝:“花开能有几日红”,“绿叶等成红叶,红叶等成黄叶”。如果不让她们离婚,则到处哭闹,不生产,不回家。但是,如果允许离婚,抗日战士回来时发现老婆没了,则向县政府吵闹着要老婆,甚至住在县政府不走:“我们在前方流血牺牲抗战,你们在后方搞掉我的老婆。”这也是让边区各级政府和司法机构感到极为头疼的问题。——榆林地区审判志编纂办公室:《榆林地区审判志》(第二稿),第一册,打印稿,1997年,第175页。转引自强世功:《法制与治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3页。

斯特朗曾记述道:“妇女运动的领袖蔡畅对我说,‘我们在农村地区的口号不再是婚姻自由和妇女平等,而是拯救婴儿和家庭和睦了。我们犯了一个错误,把女权强调到不适当的程度,结果引起了农民的反感。男女之间的矛盾削弱了反对日寇和地主的共同斗争’”——安娜·L·斯特朗,《中国人征服中国人》,北京出版社,1984年。

如在抗属婚姻的问题上,允许民间实行“临时招夫”的做法,即男方在前线时,女方临时招一个男子同居,待男方返回时再让同居男子离开。有的地方采取“三家预定担保”的办法,如果抗属离婚改嫁,战士回来后,由战士家、原媳妇的娘家和原媳妇的新婆家三家为战士另娶老婆。——绥德县司法处:《绥德县司法处工作总结材料》,陕西省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卷45—1。转引自强世功:《法制与治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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