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刑一点# 【经主人同意进门借宿,偷东西被发现当场亮棒子威胁,是"入户抢劫"吗?】
张三去找朋友玩,到朋友母亲翠花家见只有翠花和两个小孩在家,便说"大姐我赶车累了在你家躺会儿",翠花同意,张三进屋躺下。趁翠花外出买菜,张三偷拿翠花枕下现金100元及一部手机(价值约800元),正清点时被返回的翠花撞见抓住衣袖。张三用力挣脱,顺手在堂屋捡起一根木棒并掏出随身布绳晃了晃,对翠花说"你别追,钱我拿了",借翠花畏惧未敢再拦,携款物逃离。
请问,张三是否“入户抢劫”?
【答案】
不认定"入户抢劫",按普通抢劫罪(转化型抢劫)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幅度量刑。
一、核心争议:"入户抢劫"是否要求入户时具有侵害人身财产目的?
本案存在两种意见:
肯定说:只要入户后实施抢劫(含转化型抢劫)就定"入户抢劫"→会导致合法访友、送货、维修进门后临时起意盗窃转抢劫一律升格为重罪,打击面过宽。
否定说:认定"入户抢劫"要求入户时以侵害户内人员人身、财产为目的而入户(如以抢劫、盗窃、诈骗等非法目的入户),若系经户主同意合法入户(访友、办事、借宿等)且无非法入户目的,仅系户内临时起意盗窃后拒捕使用暴力/威胁→属"在户内抢劫"而非"入户抢劫"。
二、行为定性
1. 本案属合法入户,无"入户非法目的"
张三以访友、借休息为由征得翠花同意进入,非翻窗、潜入或谎称检修等欺骗性入户;入户时无盗窃、抢劫等犯罪预谋(供称来找朋友碰巧遇其母、顺手起意偷),属《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所指"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情形;无证据证明张三进门时就有侵害翠花人身或财产的意图,不符合"入户目的具有非法性/侵害性"。
2. 转化型抢劫成立但不升格为"入户抢劫"
先实施盗窃(已着手清点现金被发觉),为抗拒抓捕当场在户内以暴力相威胁(亮木棒+晃绳言语威胁足以抑制一般人反抗),符合《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要件,定抢劫罪;但因不满足"入户时具有抢劫或侵财犯罪目的",不认定"入户抢劫"加重情节,不适用《刑法》第263条后半段十年以上量刑,按基本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处罚。
3. 法律依据与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反之,若张三以"看房、收债、踩点盗窃"等非法目的骗得开门入户,或在户内先有抢劫故意直接实施暴力劫取财物,可定"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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