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V诉茉莉奶白1030万索赔案:为何我倾向于认定不构成侵权#律师谈茉莉奶白lv案二审改判可能# lv起诉茉莉奶白判赔1030万##律师说法#
读者可能会问:LV针对四叶花卉图案的注册商标商品类别中不是包含餐具、饮水器皿、杯、茶托等吗?如果是这样茉莉奶白不就是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使用四叶花卉图案了吗?此时茉莉奶白是否构成侵权呢?
这个问题笔者引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韦晓云、林新宇两位法官在“今日头条诉今日油条”一案中针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解读为读者解答。
1.保护商标实质上是要保护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经过经营而建立起来的自身与商标的唯一联系,而非保护商业标识本身。商标性使用必须是具备真实的使用意图和在真实使用意图统摄下的实际使用,而真实使用意图就是指引导相关公众知晓商品来源的意图,此为判断商标性使用的核心。
本案中,LV在注册四叶花卉图案商标时虽然也将商品类别扩大到餐具、饮水器皿、杯、茶托等,但从一般公众的认知来看,LV并没有在该类商品中具有实际使用意图,所以lv虽然持有四叶花卉图案的商标,但是并没有在该商品类别中实际使用案涉商标。
2.从日常生活经验出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对被诉侵权标识和注册商标产生来源相同或具有特定联系的误认或混淆,往往是二者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相同或类似,又或是存在产业周边、供应链上下游等相当程度的关联所导致,“近似混淆”的可能性大小与商品类别关联程度的高低相关。
从上述分析可知,茉莉奶白将四叶花卉图案使用在茶杯上的行为与LV使用该商标在功能、用途、服务目的、内容、方式上均区别明显,在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服务场所等亦存在较大差异,二者关联类似程度较低,构成“近似混淆”的可能性较小。
3.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所具有的标示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主体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一般而言,商标固有的显著性越强,其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能力就越强,消费者据此产生联想的可能性也越大,获得保护的范围就有可能越大。同时,对于商标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亦即商标知名度,也应当予以考量。LV的权利商标四叶花卉图案并非LV原创,其来源与中国古代园林设计图案以及中国古代画作中的图案基本一致,在中国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早已司空见惯。因此,当LV将上述四叶花卉图案作为商标使用在箱包、衣服、金属首饰领域中时,其本身固有的显著性难免薄弱。虽然涉案注册商标通过LV的使用而为公众所知,但LV将中国古代及近代公有领域的常见花卉图案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在行使商标禁止权时必定受到一定的限制,若LV使用中国古代及现代已有的且为公众所知的图案申请注册商标,并且限制其他主体对该图案进行使用及限制,明显是显失公平的,且如果本案判决茉莉奶白败诉,极大可能导致中国传统文化受到外国品牌的不合理维权的重创。
4.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范功能来看,商标受保护的本质并非仅源于商标的合法注册,更重要的是通过商标使用而建立起来的商业信誉。相较于普通商标而言,驰名商标更易遭受侵害且造成的权利人及社会公众的损害后果亦更大,因此需要为驰名商标提供力度更强的保护,以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制度亦出于此等考量。
但需要指出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理的垄断,应当是在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之下的有限垄断,而不是无限扩张的,应当遵循利益衡平原则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进行限制,在合理划定的边界内维持利益平衡的格局。因此,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并非跨越到各个商品和服务领域的“全类保护”,原则上只能跨越到具有“相当程度关联”的领域,并以被诉侵权标识“误导公众”为限,实行适度的“跨类保护”。
本案笔者并未看到一审判决书全文,法院是否将LV申请的注册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未可知、是否以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为由判决茉莉奶白败诉亦未可知,但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针对“今天头条和今日油条”一案中的判决精神可见,在对驰名商标保护时不能盲目跨越到其他商品或服务领域,而是应当具有“相当程度的关联性”,本案中笔者认为茉莉奶白的商品服务领域LV的商品及服务领域不具有“相当程度的关联性”,不应当跨类别进行保护。
从现有判决书的信息结合商标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四叶花卉图案在我国公有领域中的应用等信息,笔者个人认为茉莉奶白不构成对LV的商标侵权,因茉莉奶白已明确提出上诉,笔者将于大家一起期待二审判决,笔者认为二审可能会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
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民终1063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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