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当初斩钉截铁地承诺,投保人连续缴满30年保费、60岁退休后每月能领取50万元养老金。可投保人60岁退休当月拿到首笔50万元后,第二个月就被保险公司变卦拒付了。
1995年,家住广东深圳市宝安区的陈先生购置了一份保险,彼时国内保险行业尚未发展成熟。保险销售人员向他介绍,待其年满60岁后,每月可领取50万元养老金。陈先生当即30岁,按照合同约定,他每年需缴纳保费4055元,缴费期限30年,至60岁退休即可开始领取对应养老金。因手头有富余存款,陈先生一口气为自己和太太共投保了三份保险,销售人员也曾向他介绍过趸缴(一次性缴费)和月缴两种缴费方式,三份保险年缴保费总额超8000元。
当年保单寄达后,陈先生发现太太的保单条款明确标注:趸领(一次性领取)30万元,而自己的保单则写明按月领取50万元。陈先生退休后,保险公司首个月向他发放了50万元,次月便停止了给付。
陈先生致电保险公司问询,对方称这份保险的约定不符合常理,存在合同问题,让他找此前的承保主体处理,可陈先生根本无从联络对应的旧机构。陈先生的委托律师周建辉表示,最初接到委托时,自己的第一反应也是怀疑保单是否伪造,直到看到那份泛黄、带着年代感的合同原件:上面清晰载明养老计划条款,明确标注“年满60周岁按月领取养老金人民币50万元整”。目前保单不存在任何可引发歧义的表述,保险公司理应依照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养老金,而非改为一次性给付。周建辉提出,在保单内容无任何争议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给出合理解释。
随后,中国人寿深圳分公司回应称,当年行业配套设备不完善,大概率是录入操作的员工疏忽,误将“一次性领取”写成“按月领取”,直到陈先生去年到柜面处理合同相关事宜时,工作人员才发现该笔错漏。保险公司称当时已向陈先生说明合同存在笔误,且得到其认可后将合同作废,同时也调阅了当年的保单档案完成核实。但陈先生完全不认可该说法,他表示1995年投保的保险原件至今仍由自己妥善持有。
周建辉介绍,投保之初的承保主体后续已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支公司,但陈先生手中的保单至今仍具备有效保单号。他曾遵照银保监会的建议,与人寿保险方面展开协商,暂未达成共识。周建辉指出,退一步讲,即便保单确实存在录入错误,也早已超出法定的修正期限: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发现保单存在错漏后需及时更正,《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最长撤销期限为5年。陈先生1995年投保,2000年就已届满最后修正期限,保险公司逾期未行使变更权的,该权利已法定灭失,即便保单存在笔误,也应当严格按照纸面约定履约。
目前陈先生已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于7月13日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来源:深圳广电第一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