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能否在同一申报期同时申报免抵退税、申请留抵退税?
答:适用免抵退税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可同期办理两项业务;采用免退税方式的外贸企业不适用该政策,且退税审批必须遵循先免抵退税、后留抵退税的顺序。
一、政策依据
1.《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口退税与留抵退税制度并行,法律未禁止同期申报;免抵退税额会冲减期末留抵,需优先核算。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7 号:免抵退税企业需办结出口退税后,再判定留抵退税资格;外贸企业出口进项不可用于留抵退税。
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20 号(2026 年征管执行标准):明确免抵退税企业可同期申报两类退税;申请留抵退税须按期申报免抵退税,无出口收入需做零申报。
二、核心实操规则
1. 允许同期申报:两类退税均依托进项留抵设计,电子税务局支持同步填报,简化办税流程。
2. 审批顺序不可逆:免抵退税额冲减期末留抵后的余额,才是留抵退税计算基数;若免抵退金额超过当期留抵,留抵退税申请直接不予核准。
3. 强制零申报要求:当期计划申请留抵退税但无出口业务,必须完成免抵退税零申报,否则系统不予受理留抵退税。
4. 主体区分:外贸企业单独核算出口进项,无法同步办理免退税与留抵退税。
三、标准办理流程
1. 完成当期增值税申报;2. 提交免抵退税申报(无出口做零申报);3. 同期提交留抵退税申请;4. 税务机关先行核准免抵退税;5. 按冲减后剩余留抵核算留抵退税额;6. 分别拨付两类退税款。
举例
某生产出口企业当期期末留抵 100 万元,核准免抵退税 60 万元,剩余 40 万元可参与留抵退税测算;若免抵退税金额为 120 万元,留抵全额抵扣完毕,当期无法办理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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