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涛的刑法观
26-07-06 18:00 微博认证:教育博主

109.甲见住在对面房间的邻居乙(女,20岁)的房门虚掩,即起歹念,持刀进入乙家,用刀抵住乙,索要现金。在发现乙没有钱后,不甘心,便要求发生性关系。乙极力反抗未果,便假意答应,说:“我现在身体不舒服,下午你再来。”甲便停止暴力行为。等到下午来时,已经人去楼空。
甲的行为构成?(多选)
A.抢劫罪既遂 
B.抢劫罪未遂
C.强奸罪中止​
D.强奸罪未遂

[解析]
A项错误,B项正确。本案中,由于乙没有钱,所以甲的抢劫行为没有实现强取乙的财产的结果。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既遂,构成抢劫罪未遂。
C项正确。首先甲的当场离去属于犯罪的终局性形态,而非暂时性停顿,下午来已经没有带着犯意。接下来看是犯罪中止还是未遂。犯罪中止的认定方法之一是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否属于“能为而不为”。本案中,甲要求与乙发生性关系,在乙极力反抗未果假意答应但需要等到下午的情况下,根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甲是能够不顾乙的承诺而强行与乙发生性关系的,但甲没有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应当认定为甲的行为属于能为而不为的强奸罪(中止)。当认定为中止后,下午来未得逞不能再认定为未遂,因为一起犯罪中,终局性形态只能有一个,中止排斥未遂。结论:就同一起犯罪而言,不可能并存两个犯罪形态,犯罪形态之间是排斥关系,而非并存关系。终局性形态的成立条件:第一,客观上,犯罪行为彻底结束;主观上,犯意彻底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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