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品牌方指导加盟商“刷单”经营#特许经营以独特的运行机制,规模化、低成本的扩张模式,带动了大众的创业热情。但是,桂林的一家公司作为商业特许方未提供实质性的运营扶持与市场推广服务,而是指导加盟商通过网络平台“刷单”制造虚假流量,这不仅违背诚信原则,更构成根本违约。不久前,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纠纷案,为特许经营行业敲响警钟。
2024年5月,桂林某生物公司与加盟商刘某签订合作合同,约定刘某支付品牌形象店工程套装费7.8万元,生物公司特许刘某开设其公司所属美容品牌的加盟直营店;合作期限3年,由生物公司指导刘某直营店的选址、店面装修设计,并负责对刘某聘用的店长及美容师进行培训、进行前期市场宣传推广,以及店面运营管理。
然而在实际履行中,生物公司并未提供合同约定的运营扶持和市场推广服务,而是指导刘某通过平台“刷单”方式制造虚假流量以维系店铺经营。因店铺持续亏损,刘某以生物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将其诉至临桂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生物公司退还部分加盟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品牌方生物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指导刘某通过“刷单”方式制造虚假流量,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背离诚信经营原则,且未能依约提供实质性、持续性扶持服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临桂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合同,生物公司退还刘某加盟费3万元。
生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规范经营指导、禁止刷单是特许经营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在法治化营商环境下,任何试图通过违规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对于特许经营品牌方而言,唯有坚守规范经营的底线,以诚信为本,以实质服务为基,才能赢得市场的认可。(广西法治日报、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