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歉人:张斌
案号一审:(2025)京0491民初14620号
案号二审:(2026)京04民终634号
前置郑重说明
1. 本案原告、生效判决判令我承担删除言论、公开致歉、赔偿损失义务的唯一主体为北京叶泰文化有限公司(原北京观复文化有限公司);一、二审法院均驳回叶泰文化要求我单独向马未都先生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案法定致歉对象仅为该企业,本文仅客观说明网络言论客观牵连马未都先生,不代表法院判令我向马未都单独承担道歉责任。
2. 本文仅为履行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载明的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义务,仅代表我尊重司法权威、服从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判结果,不代表我自认案涉言论构成名誉侵权、不认可法院全部事实与法律认定;全文所有陈述、提及证据均为一、二审庭审已质证归档材料,无编造、侮辱、贬损内容,视频展示截图均系卷宗内书证。
3. 我对本案多项裁判标准存在重大异议,后续将依法提交再审申请,通过法定救济途径主张全部抗辩诉求。
我始终认为劳动者依据三家公司混同用工客观事实、结合全套书证陈述劳资纠纷、依法举证不属于名誉侵权;同时我对四项核心裁判认定存在重大异议:
一是无视我实际在小观拍卖工作、三家联合办公事实,仅以劳动合同签约主体锁定言论指向;
二是全盘否定赵某案件105人群聊公证、三家搬迁通知等全套混同用工证据;
三是完全不认可“驳回180万实际损失却酌定15万商誉赔偿”的矛盾裁量标准;
四是认为本案与赵某相关案件裁判尺度不一,同时法院亦未采信文物处罚报道相关佐证材料。
但一、二审法院对我全部举证、抗辩观点均不予采信,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我尊重司法裁判终局效力。现严格遵照生效判决,向北京叶泰文化有限公司(原北京观复文化有限公司)作出整体公开道歉:本人全网发布的案涉言论事实核查存在重大疏漏,内容失实,跨平台长期传播损害公司商业名誉;同时因言论天然绑定曾担任法人的马未都先生,客观给其个人声誉带来不必要负面影响,一并表达歉意。
补充声明
1. 生效判决判令我承担删除言论、公开致歉、赔偿责任的唯一主体为北京叶泰文化有限公司;一、二审均驳回企业要求我单独向马未都赔礼道歉的诉求,本文对马未都的歉意仅为客观说明舆论牵连后果,不属于判决书强制履行义务。
2. 本文件仅用于履行(2026)京04民终634号终审判决法定责任,仅代表我配合执行,不认可自身构成名誉侵权;不认可仅以劳动合同单一界定言论主体;不认可法院对三家搬迁通知、赵某案105人群聊公证、文物处罚报道全部不予采信;不认可无量化依据酌定15万元赔偿。
3. 全文所有截图、书证、卷宗材料均经一、二审当庭质证,视频录制讲到第一条混同用工部分可同步展示2023年三家公司联合搬迁通知截图,其余证据仅口述说明即可,无任何未核实新增信息。
4. 我不服二审终审裁判,后续再审申请将重点主张:混同用工下言论指向认定标准、多份关联证据采信问题、180万损失不予支持却酌定商誉赔偿的逻辑矛盾、同类案件裁判尺度差异四大核心问题。
5. 完成本致歉履行后,我将严格约束自身线上表述,不再就本案衍生额外言论,减少对无关第三方的舆论牵连。
致歉人:张斌 http://t.cn/AXKZk4OI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