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7.12
——理:有规还需有则,不能有分无寸。
昨晚英挪比赛,哈兰德推倒对手,令裁判取消挪威队进球,合理吗?
我的观点:
两个时态环节,两个区域,两个不同时段序列,两个可判可不判的无关人相互拉推的犯规行为,两个不同的后果,裁判打包处理,不合理。
起点,在未恢复比赛前,防守队员后2次犯规抱拦哈兰德,先被推开,继后推倒。两个人互为犯规行为的动作和结果明显。第一裁判肯定看到,第二未恢复比赛,第三属于可判或可不判范畴,裁判行使裁判权已经做出的决定。
换一个场景理解:
点球,未射球前球赛属于未恢复比赛,这是2个时态环节。
在未射球前,有队员冲入禁区,有三种可能:
1.攻方单人犯规进入,进球不算重罚。不进比赛继续。犯规补射进球吹犯规。
2. 守方犯规单人进入。进球有效,不进重罚。
3. 双方同时犯规进入,继续球赛,犯规者补射进球或成功解围。因为获利而参与,裁判会作新的犯规行为而作判罚。
补一句,“两个不同时段”指比赛状态。“两个不同后果”指犯规与进球。两个犯规人,一个跑离,一个站起来,与后来的进球没有发生直接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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