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言右
26-07-12 23:11 微博认证:读物博主 首届中国长城文学奖 头条文章作者

2008年,LV在美国起诉Dooney&Bourke的彩色字母包,纽约南区法院驳回了禁令。法官的原话是:LV试图垄断的是一种”风格”,而非具体标志。

2015年,欧盟普通法院撤销了LV的Damier棋盘格商标,理由是”过于普通,不能被一个品牌独占”。

在日本,LV告神户一家使用日式棋盘格的店铺,日本专利局判定:这种纹样叫”市松纹样”,日本古代就有,不具备识别力,不能注册。

同一个LV,同一套”老花是我家的”逻辑。
在美国输了,在欧盟输了,在日本输了。
在中国,赢了。

为什么?因为中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提供的跨类保护力度,在全球范围内都是罕见的。而LV恰好吃透了这套规则。

更根本的困境在这里:现行的国际知识产权体系,本质上是西方工业社会的产物。它保护的是”商业标识投资”,而不是”文化创造”或”文化传承”。

唐代匠人做了一把琵琶,纹样流传千年,没有人注册过商标。LV在1986年把类似的纹样注册为商标,投入了数十年的广告、渠道、法务维护成本。于是法律就承认了这个纹样是LV的。

博物馆里的唐代纹样,一旦被西方奢侈品牌长期商业化包装,法律就很难再把它还给公共领域。
这就是”注册优先”碾压”文化创造”的现实。

有网友说得好:”LV在罗马尼亚被文化部长追着要说法,在中国却拿着唐代纹样起诉中国人。”

2024年,罗马尼亚文化部长公开指责LV”文化挪用”罗马尼亚传统服饰”ia”,要求LV承认灵感来源。面对东欧小国的传统服饰,LV被迫低头。

面对中国的唐代纹样,LV转头就能索赔千万。
你可以说这是”双标”。

也可以说,这就是规则制定权的游戏。谁定义了”原创”,谁就掌握了定价权;谁先注册了,谁就在法律上赢了。

回到那把正仓院的琵琶。
一千二百多年前,唐玄宗把紫檀木画槽琵琶赐给日本遣唐使。它安静地躺在京都的博物馆里,每年只在特定时间对公众开放。

它没有品牌,没有商标权,没有知识产权权利人。
但在法律上,它蕴含的纹样符号,一部分已经被注册成了别人的商标。

这大概就是整件事最让人沉默的地方:我们不是没有文化符号——我们有全世界最丰富的文化符号储备。我们缺的是一套能把文化来源转化为法律武器的制度工具。

发布于 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