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vs连带保证,形式要件差在哪?】核心差异:对“明确约定”的要求完全不同
一般保证:可约定,可推定
- 明确写明“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补充责任”,自然成立:
- 未约定保证方式、仅落款签“担保人XXX”、约定表述模糊的,法定直接推定为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必须书面明示,无约定绝对不成立
-必须白纸黑字写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清偿全部债务”等明确连带的表述。
简言之:连带保证是“不写就没有”,不存在默认成立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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