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v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这个案子大概率是“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或“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因为有一个第三人自然人存在(起诉国知局还有可能是专利或者集成电路,应该不是)
为什么这么说?
1. 被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法律程序中,只有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决定、商标异议裁定或无效宣告裁定不服时,才能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商标法》规定的法定救济途径。
2. 第三人黄某某的出现:第三人参加诉讼,说明案件中涉及一个与LV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的在先商标申请人或持有人。很可能是:黄某某申请或注册了一件与LV商标近似的商标,LV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但未获支持,进而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撤销其作出的不利于LV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某件商标的审查、异议或无效裁定是否合法、是否应当被撤销。LV最近是不是把案件批量委托给律所了[无聊]消停眯着不好吗,现在这种情况还要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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