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6-07-15 12:13 微博认证:专职律师

上午带着助理一起谈案,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主要涉及无法查明事故成因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案情简介:2025年11月中旬,因案涉交通事故,某分局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次责、被告主责。原告不服该结论,认为被告应当全责,遂提起复核。2025年11月下旬,原告出院,被告垫付医疗费。2025年12月初,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交通事故认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原办案单位经重新调查后,认为是否存在交通事故没有充足证据,至今未重新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没有出具其他证明材料。

2026年5月,原告依据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全部费用。被告拟提出抗辩,认为未与原告发生任何接触,亦不存在原告避让被告的情况,原告受伤属于原告单方交通事故,自己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交警部门没有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当事人双方对于事故成因各执一词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交通事故的成因和判定各方责任?

答:“事实不明”不等于事故未发生,“无接触”不等于无责任,前述问题均属于人民法院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应当依法予以查明的事实。交通事故属于侵权责任范畴,认定核心在于当事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各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参照《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辑)载明的观点,在交警部门认为事实不清、双方的过错无法判明、亦无法确定事故责任或者事故成因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事故全部卷宗材料,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和其他相关证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