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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7-17 14:14

本人实名举报!福州市晋安区城管违规、暴力、恐吓执法,故意危险驾驶车辆。

举报人:林星,身份证号:36230119910711353,联系电话:13950367114
事发时间:2026年7月17日
事发地点:福州市晋安区竹屿路
涉事执法人员: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直属中队副队长:廖辉禄,三中队副队长:游思辉、执法队员十余名。游思辉多次针对性执法,恶意执法,违规、暴力执法。
本人声明!真实事发,保存完整录音以及录像,不谣言,不造谣,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一、完整事发经过
2026年7月17日,本人驾驶微型货车在晋安区竹屿路合规临时摆摊经营榴莲售卖,现场全程录音录像留存完整证据。
当日多名城管分三辆执法车辆快速围堵我的货车,车辆无序横停将我的经营货车完全封堵,共计十余名执法人员下车。带队负责人、廖辉禄,态度粗暴、言语激烈,上前用身体冲撞、阻拦我的人身行动。
我多次主动要求两名带队负责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全程拒绝亮证;同时工作人员口头威胁,若不配合将报警以阻碍执法为由将我传唤拘留。
现场执法人员当场宣称要直接扣押、暂扣我的货车与全部货物,随即多名队员直接将车上全部榴莲货物徒手搬运抛掷至裸露地面。我当即向领队说明:榴莲生鲜极易磕碰损坏,单斤成本价值25元,整车共二三百斤,货物总价值近8000元,若露天堆放、粗暴搬运会产生巨额货损。我主动提出:如占道经营违规,愿意当场缴纳罚款、或听从劝离立即收摊驶离,恳请停止粗暴搬卸货物的行为,该合理诉求被现场城管直接无视。
随后执法人员强行抢夺我的车辆钥匙,多次要求还我钥匙,要开车我自己开,不理会直接驾驶我的货车驶离现场。我当场提出异议:私自驾驶公民私人车辆属于违规操作,若确需暂扣,应当出具完整扣押清单、呼叫拖车转运车辆,不能由执法人员直接驾驶,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界定。交涉过程中我取下车辆两侧后视镜劝阻其私自驾车,但对方不予理睬。
工作人员现场开具扣押单据,我要求单据上完整登记车辆完整信息、车上全部榴莲货物明细、重量,游思辉、廖辉禄二人私下商议后拒绝填写货物明细,仅出具空白/缺少财物登记的单据,并强迫我签字确认。我因财物清单缺失,当场拒绝签字。
对方无视我的异议,强行启动我的货车驾驶驶离现场,我随行跟随。途中我多次挥手呼喊要求对方停车,明确告知:私自驾驶暂扣车辆属于危险驾驶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依法暂扣车辆应当使用拖车转运,我认可执法扣押车辆的权限,但不认可违规驾车的操作。我当场拨打交警电话说明情况,持续沟通交涉后,执法人员才勉强联系拖车转运车辆;期间带队人员言语威胁,称要长期扣押我的车辆,并指控我阻碍执法,扬言要对我处以行政拘留。
车辆被拖车拖走后,我先行离开现场,回家后才想起整车榴莲全部被城管丢弃在路面无人看管,立即折返事发地点,地面榴莲已全部遗失。本次损毁、丢失生鲜榴莲约200-300斤,单价26元/斤,直接经济损失7000-8000元,该损失完全因城管违规粗暴搬卸、未妥善保管扣押财物造成。
二、涉事城管多项违法、违规执法事实(附法律依据)
1. 执法前拒绝出示执法证件,执法程序违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执法,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事人有权要求亮证,本案两名副队长游思辉、廖辉禄经我多次要求仍拒不出示证件,执法程序起点即违法。
2. 粗暴搬卸、随意丢弃生鲜货物,未妥善保管扣押财物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城管明知榴莲为易损坏高价生鲜,仍直接抛掷地面,扣押过程未对货物清点登记、未封存保管,最终货物全部遗失,财产损失由行政机关全额承担。
3. 暂扣车辆不使用拖车,私自驾驶当事人私人车辆,违规执法,故意危险驾驶未配置反光镜车辆。
执法暂扣机动车,法定流程为登记财物、开具完整扣押清单、委托拖车转运;执法人员无权擅自驾驶公民私有机动车上路,该行为存在道路安全风险,属于违规使用涉案财物。
4. 扣押文书缺失财物明细,强迫当事人签字
依法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清单,必须完整列明扣押车辆、全部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价值,本案执法人员刻意回避登记榴莲货物信息,文书内容残缺,强制要求签字,剥夺当事人陈述、核对财物的法定权利。
5. 言语威胁、人身阻拦、态度粗暴,暴力执法
多名执法人员围堵当事人、用身体冲撞阻拦人身行动,以拘留、长期扣车作为威胁施压,存在言语恐吓、粗暴执法情形,违背文明执法相关规定。
6. 威胁定性“阻碍执法”恐吓群众
本人全程配合沟通、仅提出合法程序异议,不存在阻碍、抗拒执法行为,城管随意以阻碍执法、行政拘留进行恐吓,滥用执法威慑权。
三、本人诉求
1. 依法对晋安区综合执法局三中队游思辉、直属中队廖辉禄本次违规、暴力执法行为启动内部纪检督查,对相关涉事人员依规追责、通报整改;
2. 对本次违规执法给我造成的榴莲货物经济损失7000-8000元予以行政赔偿,赔付全部财产损失;
3. 规范出具完整、包含车辆及遗失货物明细的正式扣押文书,依法依规处理被扣押微型货车,不得无故延长扣押期限;
4. 书面反馈本次事件调查、处理、赔偿结果,向本人送达答复文书。
四、证据说明
本人持有当日现场全程录音、完整录像,完整记录城管围堵、拒亮证、粗暴搬货、威胁恐吓、强行危险驾驶车辆、拒绝登记货物、言语威胁等全部过程,可随时提交各主管部门核验。
举报人签字:林星
日期:2026年7月17日

发布于 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