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26-07-18 12:02 微博认证:《人民法院报》微博

#案件播报# 【上午投保下午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法院:未就“次日零时起保”条款对初次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应赔偿】投保车险仅隔数小时便发生交通事故,商业险约定“次日零时起保”,投保人能否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共计2.2万元。

2025年2月8日,孙某购买一辆二手小型普通客车。2月13日上午9时,孙某通过微信添加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购买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并扫码支付保费,保险期间为2025年2月14日0时0分起至2026年2月13日24时0分止。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业务员并未对保单生效时间作出提示说明。当天13时许,孙某驾驶该车与驾驶电动车的赵某发生碰撞,交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承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该车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某保险公司以事故没有发生在保险期间拒绝赔付。赵某将孙某、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http://t.cn/AXKBFCi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