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利平lawyer
26-07-20 15:41

7月7日,我向浙江省司法厅提出清理并废止原省法制办2014年制定的《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办法》的建议,浙江省司法厅今天给了我回复。回复说省司法厅已经启动《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此前,我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对《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市级事项)裁量基准》部分条文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作为工作机构的杭州市司法局竟然不予受理,其依据是荒腔走板的《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办法》的第三条,说必须先向制定机关提出。但是2018年《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和组织既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合法性审查建议,也可以向备案审查机关提出。作为法律适用的一个基本常识,肯定要是执行上位法和新法,而不是执行低位阶待清理的红头文件。

发布于 江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