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雅奇刑法
26-07-22 05:03 微博认证:律师 2025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法律博主

1.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投资次级信托产品获利的行为性质,应以请托双方有无权钱交易关系为基础,再结合投资产品的稀缺性、风险性及回报率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构成受贿,犯罪金额应以国家工作人员投资本金所获的全部收益计算,与本金来源及收益事后分配情况无直接关联。

2.“代持原始股”受贿在未出售形态下,可以以案发日股价作为犯罪数额基准;“借贷收息”受贿的数额认定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判断行受贿双方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二是存在真实借贷关系时,资金使用的合理成本应予扣除;三是扣除标准的选择应与借贷关键要素具有相当性。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委托请托人投资理财获取高额收益,虽实际出资却不承担投资风险,不属于正常投资理财的,可认定为受贿。认定受贿数额时需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判断是否扣除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应得收益。请托人未将出资款实际用于投资理财,国家工作人员也明知行贿人未将其出资款实际用于投资理财,可将出资获取的“收益”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反之,国家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认为其出资能够产生收益的,可将出资应得的合理收益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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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