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07-22 11:18 微博认证:娱乐法律师 法律博主

#一文看懂语音聊天室造谣风险#

今天想和各位聊一聊我发现的一种新的侵权形式。

#我想到一个法律问题# ,我起了个普法标题:语音聊天室里的“悄悄话”,法律真的听不见吗?

比如某个群主在小红书、抖音或微博上开设语音聊天室,众多网友可以申请连麦。

房间里,群主有时一言不发,连麦者彼此素不相识,却对着成百上千的听众肆意编造艺人的“黑料”、点评艺人的私生活。

听众一边“吃瓜”,一边在左下角留言互动——看似一场小圈层的“私下闲聊”,实则已是一场公开的“谣言狂欢”。

但这种形式,往往因为隐蔽性强,导致大家似乎忘记了法律的边界,很容易调侃出法律风险来~

相比较文字而言,你有一个思考的过程,但语音的实时互动性,很容易就脱口而出。

多参与者存在认识误区,认为语音聊天室是“半封闭”的,说的话不算公开传播。

其实,无论群主是否发言,只要聊天室对不特定多数人开放、听众可以自由进入并在评论区互动,这场对话就具备了公开性。

艺人作为公众人物,其名誉权、隐私权同样受法律保护。

在公开场所散布未经证实的贬损性言论,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边界,进入了法律规制的范畴。

下来我再来分析一下各方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

1.造谣的连麦者:首当其冲的责任人

直接编造、传播谣言的连麦者,是法律追责的第一对象。

2.沉默的群主:并非“事不关己”

群主说“我没发言,不关我事”——这种想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群主是聊天室的建立者和管理者,负有管理义务。

明知他人在其管理的房间内散布谣言而不制止,可能构成帮助侵权,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若群主通过建群、引流等方式为造谣提供便利,甚至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

3.平台方:有“通知—删除”义务

平台是否担责,取决于是否“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存在。

权利人向平台投诉后,平台未及时采取下架、屏蔽等措施的,需对扩大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若主动发现违规内容,也应主动处置。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