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
26-07-23 08:23 微博认证:法治日报社官方微博

【#专家建议明确宠物精神赔偿认定标准#】2026年1月发布的《2026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消费报告)》显示,2025年城镇犬猫数量已达1.26亿只,较2024年增长1.8%;单只犬年均消费3006元,单只猫年均消费2085元。

宠物在法律上是“物”,其市场价值是财产损失的基本参照;但宠物又是有温度的生命,承载着饲养人的时间投入与情感寄托,与普通动产有着本质区别。当涉宠侵权纠纷进入司法程序,这种“财产”与“情感”的双重属性,便成了一道裁判难题:完全按照市场价值赔偿,难以弥补当事人的情感创伤;突破财产损害赔偿边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又未必能获得法律的支持。

《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公开资料发现,司法实践中,裁判尺度并不统一——有的法院判决支持赔偿,比如广西南宁一宠物犬误食老鼠药离世,法院认定宠物对主人具有特定人身意义,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800元;有的法院则态度审慎,在河南焦作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法院向原告释明,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人身权益受损,宠物通常属于财产范畴。

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回应公众日益增长的宠物情感权益诉求?《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副教授、宠物友好与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高童非,以及办理过多起涉宠纠纷的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坤。

李坤:建议出台专门司法指导性意见,以列举方式划定宠物归入“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的范围,明确区分应当认定、酌情认定、不予认定三类情形。

通过分层分类的成文认定标准,既兼顾大众饲养宠物的情感需求,也守住宠物属于财产的底层逻辑,让此类案件裁判有清晰规则可依、说理有统一标准可循。详情↓(全媒体记者 张守坤) http://t.cn/AX9ikMT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