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金坤
26-07-24 10:42

律师为何被迁怒?

先看现实中的几个案例:一位律师代理女方离婚,被男方咒骂;一位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开庭后被害人家属 跟上来骂人;一位法学家(兼职律师)为政府代理行政案件后,被村民围住理论。律师与对方当事人素不相 识,无冤无仇,只是在法律框架内整理证据、提炼观点、出庭辩论,为何偏偏被迁怒?

追根溯源,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律师制度本身带来的利益不可调和。律师帮了一方,势必"得罪"另
一方,这是这个职业与生俱来的结构性宿命。倘若被帮的是受欺负的普通人,舆论自然同情对方;倘若被帮 的本就是身处被告席的官员,老百姓的不满也在情理之中。曾有一位行政法学家,到处讲课谈行政诉讼,而 现实中行政诉讼的被告代理人多为官方一方,他在法庭上为其代言,形象上便成了权贵的代言人,民意又能 对他好到哪里去?现实中"民告官"本就艰难,司法未必中立,被告一方又请来大咖坐镇,百姓求诉的正义更难 实现,于是迁怒于代理律师,岂非人之常情。这一层原因不以任何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只要律师制度存在 对抗性架构,这种潜在的对立就必然存在。

在这个结构性对立之上,人性的非理性进一步放大了矛盾的烈度,而且在不同案件类型中 表现悬殊。离婚案件的报复比例最高,正是因为离婚牵动感情,感情之下的判断往往是非理性的——当事人 会认定律师"帮了对方",进而迁怒于人。即便律师完全恪守执业伦理,句句以事实与法律说话,也难免"得罪 人";何况有些律师自觉或不自觉地卷入了当事人的情感叙事,就更容易触怒对方。所以离婚律师情商要高、 阅历要深,既要会解决问题,也要会安抚对方,保护己方当事人的同时切忌刺激对手——因为这类案件从来 不是单纯的理性计算,还夹杂着情绪的发泄。

而在结构性对立与人性非理性都已既定的前提下,律师自身的职业素养,则决定了这种潜在对立最终是被激 化还是被化解——这是唯一真正掌握在律师自己手里的变量。律师在法庭上 说的是事实与法律:说事实,要以证据为据,不作没有证据支撑的代言。以故意伤害或交通肇事案件为例,资 深律师开庭时往往先说几句中性甚至偏向被害人的话,对被告行为造成的不幸表示遗憾,再转入本案指控在 事实或法律上的不足之处,力求全面呈现案情、公正解决。这样的说法,被害人听了相对服气,因为他们也明 白律师为被告辩护是分内之事,只要不做得过分即可。而有些年轻律师辩护心切,一上来就全力维护被告, 甚至反过来指摘被害人的不当之处。这种方式很快就会刺激对方情绪,把关系推向对立。其实没有必要—— 话可以好好说,方法得当,反而更容易被法庭采纳。

诉讼本就高度对抗,情绪一触即发。有些当事人不愿正视自己现实中的法律困境,便转而归咎于对方律师。 律师应当保持冷静,不去刺激对方,而是设法降温,以理性化解冲突;在维护己方权益之余,也应当兼顾社会 公义(德肖维茨不管这一套,常为声名狼藉的当事人效力,饱受争议,也算求仁得仁)。这些分寸,书本上是学不到的,完全来自实践的积累。律师每次出庭都像一场考试,不仅要处理法律之外的意外状况,还不能只 顾自己"行得正"——正如交通规则,不是自己车开得好就够了,还得学会避让那些违反规则的人。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