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洁律师
26-07-25 16:16 微博认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法律博主 微博原创视频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推荐大家去看一下@民法李建伟 和于梦法官发表在《人民法院报》的这篇文章《全体股东协议为何不能当然约束公司》。主要内容我用通俗的语言总结如下:

司法实践中的错误观点:
无论公司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全体股东协议常被赋予一种近乎神圣的效力光环,认为其当然约束公司。有些法官和律师认为,既然全体股东都同意了,这份协议就跟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一样有法律效力,甚至效力更高。他们觉得:“全体股东都签字了,这不就是公司自己的意思吗?”

其实这种观点是非常错误的。

文章从三个角度,指出了这个错误观点的“硬伤”:

1. 别把“全体同意”看得太神了

错误逻辑:认为“全体股东都同意”比“多数股东同意”更高级、更权威。

事实上:
(1)公司刚成立时的章程,一开始也是全体股东同意的产物。但后来只要股东会按程序投票(比如70%通过),就可以修改这个章程。这说明,后来的“多数决”完全可以推翻之前的“全体一致决”,两者没有高低之分。
(2)股东会决议也能做到“全体同意”,这不是股东协议的专利。
结论:“全体同意”并不比“多数同意”更厉害,更不用说自动拥有最高效力了。

2. 别把股东私下商量,当成公司正规流程

错误逻辑:认为股东私下商量好了,就等于公司开过会、做过决定了。

事实上:
(1)股东会的“决议”是一个正式的、公开的法律程序,有召集、通知、讨论、表决等环节,保证程序正义。
(2)股东私下签协议,就像几个朋友私下商量好了,但没经过正规的“公司会议”流程。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它的意志不能由股东私下说了算,必须通过决议这个“法定程序”转化出来。
结论:私下协议不能代替正式决议,要不然公司治理就乱套了。

3. 别把“股东说了算”当成“公司说了算”

错误逻辑:认为“股东自治”就是“公司自治”,股东想怎么干,公司就得怎么干。

事实上:
(1)股东自治:是股东作为投资人,对自己权利的私下安排(比如签个对赌协议)。
(2) 公司自治:是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人,通过章程、决议等正式制度来管理自己的事务。

这是两码事。股东是公司的“老板”,但老板的意志不能直接等于公司的意志。 如果允许股东协议直接约束公司,就容易出现“双轨制”:一套是公开的章程和决议,另一套是秘密的股东协议。一旦冲突,公司内部就会乱成一锅粥,也容易让大股东利用协议欺负小股东。
结论:尊重股东权益,不等于把股东协议当成“圣旨”。

正确做法:股东协议怎么才能约束公司?

文章指出了两条路:

1. 走正规程序:股东协议签完之后,再开一次股东会,投票通过,把它变成一份正式的“股东会决议”。这样,协议就相当于“内化”成了公司的意志,才能约束公司。(注意:必须由股东会同意,不能由董事会同意,否则大股东容易作弊。)

2.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可以:极少数情况下,公司法写着“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不按出资比例分红、不按出资比例减资等)。这种情况下,股东协议可以直接生效。
除此之外,任何股东私下协议,都不能直接要求公司必须执行。

一句话总结:

全体股东私下签的协议,不能直接当成公司的决定来执行。 想让这份协议对公司有约束力,必须走正规程序,比如开个股东会,投票通过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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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