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有钱人想用离岸信托避税的方式被正式的堵住了:7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首次系统性明确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全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则,标志着我国离岸信托税收监管进入规范化阶段。
这意味着就算你换了国籍也没用,移民避税也不存在了。之前设立的信托,现在去办移民,那也得清完税才能走。而且不管你是不是有国外护照和永居,只要收益来源于国内,照样征税。
监管正在从企业延伸到个人,而且覆盖境内境外的全球资产。而且接下来,弃籍税、遗产税、资本利得税大概率也在路上了,正式和主流国家的相关税法条款接轨。
根据公告,离岸信托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但受监管的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面向公众发行的标准化金融产品不在此列。新规核心采用"穿透征税"原则,直接以实际控制或受益的个人为纳税人,覆盖三大关键环节。
设立环节,居民个人将股权、房产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按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依"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缴税后财产原值重置为装入时市价。非居民个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缴税,若装入财产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则视同居民个人装入全额计税。
存续环节是本次新规的核心突破: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所有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需以委托人为纳税人按年申报,区分"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两类,均适用20%税率。已申报缴税的收益后续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征税。非居民个人设立的离岸信托,仅就实际分配给居民个人受益人的所得征税。
终止清算环节,居民个人设立的离岸信托就全部清算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非居民个人设立的离岸信托,居民受益人按取得财产的市场价值计税。公告同时明确了居民转非居民等特殊情形的清算规则。
征管方面,公告规定以境内相关企业注册地或纳税人境内财产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为主管机关。居民个人需在财产装入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存续收益按年度同期申报。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新规基于个人所得税法居民全球所得征税原则制定,旨在提高税收确定性与透明度,堵塞逃避税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同时稳定纳税人合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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