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回应女子因家庭问题被送医两次#】@津云新闻 此前报道,潘红英因家庭问题,分别于2021年和2024年被送往重庆市渝中区精神卫生中心收治,前后住院35天和126天。第一次出院时被诊断为“待分类的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第二次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二审判决书显示,2024年4月15日凌晨,潘红英的丈夫梁某前往大溪沟派出所,称潘红英手持榔头追打他。当天,民警将梁某约至社区居委会了解情况,社区工作人员和渝中区精神卫生中心医生在场听取其陈述。梁某请求将潘红英送医诊治。当日下午,民警在街道工作人员及梁某协助下,将潘红英送至渝中区精神卫生中心,入院手续由梁某办理。潘红英于同年8月19日出院。
在出院后,潘红英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明确其无明显精神障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多家三甲精神专科医院、综合医院检查结果也一致明确她无任何精神疾病。
2025年8月,潘红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上述强制送医行为违法,并提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消除影响等诉求。一审法院认为,派出所结合梁某的陈述及潘红英此前的诊疗情况,将其送医符合法律规定,遂驳回其诉讼请求。潘红英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女子诉强制送医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主要回应了三方面争议:潘红英能否被判断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医时是否存在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2025年的司法鉴定能否证明此前诊断错误。
关于“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判断,二审法院认为,潘红英2021年曾被送医并被诊断存在精神障碍,之后被纳入相关精神卫生系统。结合2024年4月15日事发时的情况,街道、派出所工作人员据此作出判断,“并无不当”。
围绕送医时是否存在现实危险,二审法院引用了梁某的陈述、12345系统截图及精神卫生中心入院记录等材料。判决书称,上述材料显示,潘红英曾因女儿伙食费问题手持“小金锤”找梁某要钱,并在梁某离开后追赶。法院因此综合认定,潘红英当时存在自伤伤人的行为或危险。
不过,梁某此前接受@津云新闻 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与潘红英因家庭琐事矛盾多年,自己曾到派出所倾诉不满,但并未想过将潘红英送入精神卫生中心。“2024年4月15日下午,我接到大溪沟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通知,要求配合将潘红英送往精神卫生中心,随后是在医院的要求下办理了入院手续。”梁某说,医院先后以潘红英有精神障碍、确诊精神分裂症为由,让他签字确认,相关签字均是在医生指导下完成。
对于司法鉴定意见,二审法院指出,潘红英提交的鉴定产生于她与梁某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2025年,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受法院委托,对潘红英的精神状况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结论为其“目前无明显精神障碍和智力减退;目前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但二审法院认为,鉴定机构在结论前均以“目前”一词加以限定,体现了司法鉴定的严谨性。该鉴定反映的是潘红英鉴定期间的精神状况与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涉及对既往精神障碍诊断结论的鉴定,因此该鉴定意见不能达到证明此前诊断错误的目的。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津云新闻记者 郭强 实习记者 李杭朔 重庆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