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wn201701
26-07-28 10:29

#可口可乐[超话]# 致:可口可乐(中国)法务部/品牌保护部门
主题:关于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未经授权使用贵司注册商标并涉嫌商业诋毁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可口可乐中国相关负责人:
您好!
近日我在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就诊期间,偶然发现该院公开展示的一块宣传展板存在未经授权使用贵司注册商标标识的情形,且该使用方式可能对贵司品牌商誉造成实质性损害。作为一名长期关心贵公司发展的铁杆消费者,我认为有必要向贵司如实反映此情况,并附上我基于公开法律资料的理解,供贵司评估是否启动调查及维权程序。
一、事实经过
2026年7月,我在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7号楼1楼(靠近电梯及出入院办理服务中心)看到一块由"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与"开元街道办事处(宣)"联合制作的立式宣传展板。
该展板标题为"看看您喝下多少糖?",副标题为"关注'含糖量'——优选'0糖'或'低糖'"。展板以"实物对比"形式展示了多款市售饮料,其中明确、完整地展示了贵司可口可乐经典红色瓶身的照片,瓶身清晰可见可口可乐飘带标识及品牌名称,旁边配有透明容器盛装白糖实物,标注"能量:900千焦"、"糖:53克"。
同时,展板还将元气森林、外星人电解质水等标注为"0糖"的饮料与贵司产品并列展示,形成强烈的"健康/不健康"对比效果。
二、法律风险分析(基于公开法律条文及司法判例)
我查阅了相关法律资料后认为,该展板的使用方式至少存在以下两方面的法律风险,贵司可依法主张权利:
(一)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展板清晰展示了可口可乐瓶身及飘带标识,该标识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虽然展板名义上是"公益宣传",但法律上的"公益目的"并不当然构成商标侵权的免责事由。根据司法实践,判断是否侵权的关键在于该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即是否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以及是否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该展示获得了贵司授权。
此外,《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虽然规定了"正当使用"抗辩(即为说明商品特点而使用),但该抗辩要求使用方式"合理且必要",不得超出说明商品特点所必需的限度。本案中,展板完全可以采用"普通碳酸饮料"等泛化表述达到宣传目的,却刻意保留并突出展示了贵司具有极高识别度的飘带商标,其使用方式已超出"必要说明"的合理边界。
(二)涉嫌构成商业诋毁
这一点我认为尤其值得贵司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2019年版)/第十二条(2025年修订版),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 关于主体资格:医院是否属于"经营者"?
贵司可能认为医院属于公益机构,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据我查阅的司法判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宜昌市妇幼保健院案"中明确认定:即使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如公立医院),只要其"日常业务活动与市场竞争有关",即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
医院通过此类宣传塑造"健康倡导者"形象,本质上属于其公共服务品牌建设的组成部分,与市场竞争存在关联。
2. 关于"误导性信息"与片面对比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相关食品测评案中的裁判观点,即使数据本身真实,若仅从自身产品特点出发进行片面对比,未采用国家或行业公认标准,其目的难言正当,仍可能构成商业诋毁。
本案中,展板存在以下片面对比特征:
• 单一指标对比:仅以"含糖量"作为唯一评判标准,完全忽略饮料的其他成分、饮用场景及国家标准中的"适量饮用"概念;
• 视觉暗示:通过白糖实物与贵司产品并置,配合"看看您喝下多少糖"的标题,形成强烈的负面暗示;
• 选择性展示:将贵司产品与"0糖"产品并列,却未展示同类无糖产品线(如可口可乐零度),造成贵司仅有"高糖产品"的片面印象。
3. 关于损害后果
根据司法实践,商业诋毁的认定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必要条件,只要证明存在"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即可。citeweb_search:1#0 该展板设置于医院公共区域,面向大量患者及家属(包括糖尿病等敏感人群),其传播范围和负面影响不容小觑。
(三)关于"公益宣传"能否免责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益目的"不能成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损害他人商誉的合法挡箭牌。即使出于健康宣传目的,相关机构也负有避免不当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避免片面贬损特定品牌商誉的注意义务。否则,任何机构均可借"公益"之名,随意使用他人知名商标进行负面宣传,这显然不符合法律保护商业标识和公平竞争秩序的立法本意。
----
三、对贵司的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我建议贵司考虑以下行动:
1. 立即启动调查:核实该展板是否获得贵司任何形式的授权(我推测没有),并固定证据(现场照片、展板位置、展示时长等);
2. 发送律师函:要求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及开元街道办事处立即撤下展板,并就不当使用注册商标及可能存在的商业诋毁行为作出说明;
3. 评估诉讼可行性:若对方拒绝配合,贵司可依据《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侵权诉讼,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考虑到该展板位于公共场所且面向不特定人群,贵司亦可主张较高的损害赔偿或要求公开赔礼道歉。
----
四、现场信息汇总
项目 详情
地点 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门诊/住院部公共区域(靠近电梯及出入院办理服务中心)
制作方 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开元街道办事处(宣)
涉及产品 可口可乐(500ml,含糖53克标注)、芬达、雪碧等
展示形式 立式落地展板,白色背景,产品照片+白糖实物对比
拍摄时间 2026年7月
随信附上我现场拍摄的照片,供贵司核实。
贵司的可口可乐品牌历经百年积淀,其注册商标和商誉受中国法律严格保护。我相信贵司法务团队有能力妥善处理此事。作为一名贵公司资深消费者和公民,我仅是出于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良好意愿提供此线索,具体法律判断及维权决策由贵司专业团队定夺。
祝工作顺利,期待贵司品牌得到应有的尊重与保护!
2026年7月
附件:现场拍摄照片(展板全貌)
@可口可乐中国 @可口可乐 @可口可乐在福建

发布于 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