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王某无罪后仍被查:信访后重启侦查,国赔驳回
真义先生
2026-07-28 15:51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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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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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霸州市霸州镇。2025年10月10日,属地公安机关出具《终止侦查决定书》,认定居民王某(化名)“不构成诈骗罪”,这本是其18个月刑事煎熬的终点。然而,家属随后依法赴京信访维权,却在短短9天内遭遇案件“突发”新证据、重启侦查、国家赔偿申请被驳回的连锁反应。这种时间节点的高度重合,引发了家属对程序合理性的强烈质疑。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本案的特殊时间线值得法律监督机关重点关注。
一、铁证如山的终局:2025年的无罪认定
案件基础事实有官方文书确凿证实:2024年4月17日,王某因涉嫌相关案件被刑拘,5月25日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24年10月23日,因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未结,办案机关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25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正式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书》,认定王某“不构成诈骗罪”并解除取保。依据两高司法解释,此举明确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王某在法律上彻底恢复清白,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及恢复名誉的权利,案件本应就此画上句点。
二、信访后的“急转弯”:9天内的续侦与驳回
维权进程出现关键波折。2025年12月10日,家属为进一步厘清疑点,向公安部信访部门提交材料,领取了加盖“公安部信访专用章”的《转送去向告知单》,信访事项被依法转送属地公安机关甄别。
令人始料未及的是,仅9天后(12月19日),属地检察机关便出具《回复函》: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于同日出具《继续侦查工作函》,称“发现新的犯罪证据”决定继续侦查,并据此驳回了王某的国家赔偿申请。从信访转送到续侦决定、再到赔偿驳回,三个环节在极短时间内完成。当事人通过法定渠道维权,却导致赔偿之路被“续侦”硬生生截断,这种时间上的高度巧合,令家属对程序的公正性产生合理质疑。
三、程序合规性的深度审视:证据未示,强执接力
法律虽规定终止侦查后发现新证据可继续侦查,但必须以客观确凿的证据为前提,并出具法定文书。然而,家属多次要求查看所谓“新证据”及《立案决定书》,办案单位仅作口头说明,始终未出示任何实质性证据或合法立案手续。在缺乏法定依据的情况下,对一名已被宣告无罪的公民重启刑事程序,其合法性存疑。
更严峻的现实随之而来:2026年1月29日,王某再次被羁押23天;2月21日释放后即被执行监视居住6个月;同年8月监视居住期满后,又直接变更为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强制措施均有严格期限,届满应及时解除或变更。这套“羁押—监居—取保”的强制措施组合拳,不仅彻底打乱了王某的生活重建,更使其国家赔偿申请遥遥无期。
四、合法诉求:请求上级监督,还原真相
面对客观的时间线与程序疑点,作为家属,我们在法律框架内郑重提出以下诉求:
请求启动立案监督:恳请上级或异地检察机关介入,审查“9天内突击发现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督促办案机关公示证据及立案文书;若续侦缺乏法定依据,依法予以纠正。
请求依法解除强制措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及相关规定,对王某当前的取保候审进行必要性审查。若无新的犯罪事实,应立即解除,保障其人身自由。
请求恢复国家赔偿程序:若“新证据”查无实据,请依法撤销《继续侦查工作函》,重新认定符合“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依法受理并落实国家赔偿。
请求清除不良记录:依法清理案件衍生的涉案记录,消除对王某名誉的负面影响,恢复其作为守法公民的完整权利。
法治的核心是权力受监督。我们期望上级监督机关能穿透“巧合”的时间迷雾,客观审查程序正义,给这个连续被“程序碾压”的家庭一个公正的法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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